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所屬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業務取得的收入等。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所屬事業單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協會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 規定從非財政補助結余中分配的事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或項目已完成等產生的結余資金。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檔案事務(款):反映檔案事務方面的支出。
檔案館(項):反映各級檔案館的支出。
十、外交(類)國際組織(款):反映向國際組織繳納的會費、捐款等支出。
國際組織會費(項):反映我國政府(包括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參加國際組織,按國際組織規定繳納的會費。
十一、教育(類)教師進修及干部繼續教育(款):反映教師進修及干部繼續教育方面的支出。
干部教育(項)反映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的支出。
十二、科學技術支出(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反映用于技術研究與開發等方面的支出。
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項)反映國家推進產業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性技術研究與開發,加速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新聞出版(款):反映新聞出版方面的支出。
出版發行(項):反映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 (款):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方 面的支出。
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方面的支出。
十五、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 (款):反映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方面支出。
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各類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的支出。
十六、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反映用于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十七、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支出(款):反映用于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方面的支出。
其他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方面的支出。
十八、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國有資產監管(款):反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支出。
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位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機關服務(項):反映為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提供后勤服務的各類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的支出。
國有企業監事會專項(項):反映國有企業監事會完成國務院交辦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中央企業專項管理(項):反映用于中央企業監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其他國有資產監管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支出。
十九、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國土資源事務(款):反映國土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地質轉產項目財政貼息(項):反映對地質勘查單位轉產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支出。
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項):反映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規定用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資金和其他資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
提租補貼(項):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標準,行政事業單位向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租金補貼。
購房補貼(項):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二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三、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 “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 (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五、行政經費: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維持機關日常運轉所必須開支的費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資、津貼及獎金等的人員經費和用于辦公、水電費等的公用經費。項目支出包括辦公用房維修租賃、執法部門辦案費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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