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資報告》雜志 發布時間:2018-12-11
《國資報告》記者注意到,與《暫行規定》相比,《規定》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是緊貼時代變化,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經驗的科學總結;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這幾年感受比較深刻的問題,比如中央企業選人用人機制創新不夠、領導人員管理失之于寬松軟和領導人員管黨治黨意識不強、擔當不夠、“能上不能下”等問題,更加突出黨的領導,更加突出市場機制作用,更加突出正向激勵作用。
更加突出時代特點
隨著形勢發展變化,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面臨很多新任務新挑戰。
在宏觀層面,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組織工作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精神新要求,特別是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都需要制度化地落實到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中。
在中觀層面,近幾年中央企業普遍建立了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并肩負著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艱巨任務,需要培養造就、吸引凝聚、用好用活各方面優秀人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需要更好地與之相適應,更好地體現企業特點。
在微觀層面,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實踐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經驗,需要總結推廣;隨著央企改革、重組,央企領導人員的選拔方式更加豐富,比如在中國節能、國藥集團、新興際華開展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先后選聘了1名總經理和8名副總經理,相關管理方式自然要隨之調整;同時,對中央企業的巡視中,發現了被巡視企業不同程度存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也需要綜合施策,特別是在領導人員管理方面,需要強化從嚴從實導向。
在此背景下,修訂出臺《規定》,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中央企業的全面領導,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提高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質量,進一步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把中央企業建設成為黨和人民可以信賴、依靠的“大國重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更加突出黨的領導
相比《暫行規定》,《規定》增加了經營業績考核與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的相關內容,從綜合、業績、黨建三個維度,進一步完善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體系,突出“抓改革、強黨建、促發展”的導向,并結合中央企業實際,提出了一些具體措施。
一是在綜合考核評價方面,強調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重點考核評價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和黨建工作等情況,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重點考核政治表現、能力素質、工作業績、廉潔從業和履行“一崗雙責”等情況。
二是在經營業績考核方面,強調實行經營業績分類考核,按照中央企業功能定位、發展目標和責任使命,對標同行業先進企業,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調區別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實現領導班子成員全覆蓋。
三是在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方面,明確了考核對象、考核內容、考核周期、考核方式等,有利于促進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發揮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推動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兩手抓、兩手硬。
更加突出市場機制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培養造就大批高素質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把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和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結合起來。在當前的實踐中,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有些方面還簡單參照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方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不夠。
《規定》強調,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必須準確把握市場規律,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一是豐富和完善市場化選人方式,明確將公開遴選作為選拔任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方式之一,明確對經理層成員的選拔任用可以采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和委托推薦等方式,進一步擴大選人用人視野。二是明確提出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聘期制),對經理層成員可以實行聘任制,推進契約化管理。三是強化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注重區別企業功能定位,注重行業對標,注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全覆蓋。四是強化市場化退出,包括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組織調整,以及因企業發展戰略調整、產業轉型、兼并重組等需要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調整,任期(聘期)屆滿未連任(續聘)的自然免職(解聘),形成優勝劣汰、優進絀退的機制。五是提出合理增加經理層中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比例,穩妥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有序推進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工作。
更加注重正向激勵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干部最大的激勵是正確用人導向,用好一個人能激勵一大片。對此,《規定》堅持從實際出發,明確了一些具體要求。
一是發揮正確用人導向的激勵作用。《規定》提出,對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業績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講擔當、重擔當。二是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規定》從目的正當、禁止排除、程序合規、行為合法、結果合理等五個維度明確可以容錯的基本條件,引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三是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勵機制。《規定》提出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短期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激發企業領導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業動力。實行與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四是加大表彰宣傳力度。《規定》提出,對在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完成重大專項和重大改革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及時予以表彰。大力宣傳優秀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濃厚氛圍。(國資報告記者 劉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