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7-10 16: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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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前期问答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可在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首次正式信息披露即可,信息披露期满12个月未征集到受让方的需重新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则首次正式披露后12个月内仍可使用该评估结论。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增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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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7-10 16:08:5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属于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企业的目的和诉求不同,因此适用的操作规则和市场惯例也不同。企业增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中企业增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不适用产权转让相关规定要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