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7-24 1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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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时间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5〕17号)第八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时间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5〕17号)第八十二条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者是否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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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7-24 11:59:2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效率,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降低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缩短了重新披露信息的时长。 根据您所提问题,转让项目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按照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