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資委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河北省國資委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8-17
冀國資字〔2014〕169號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各設區市國資委,定州、辛集市國資監管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國家出資企業加快結構調整,優化產權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按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規定,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0〕11號)精神,現將促進我省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全資企業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下同)確定股權比例。
本通知所稱國有全資企業,是指全部由國有資本形成的企業。
二、國家出資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中,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所持產權(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監管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子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依據資產評估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
國有控股的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股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
三、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權可以實施無償劃轉。具體程序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號)的規定辦理。
四、國有股東因破產、清算、注銷、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變更,以及國有股東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并通過國務院國資委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變更備案表》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備案表》,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五、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該國有股東所涉及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重組后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應按照《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7〕109號)等相關規定報省國資委備案,對其證券賬戶標注“SS”標識。
六、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各市國資委(含定州、辛集市國資監管機構,下同)所出資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符合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規定的境內企業協議轉讓事項,分別由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各市國資委負責批準。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
七、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各設區市國資委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不得自行擴大協議轉讓范圍,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八、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完善企業內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產權轉讓檔案,落實工作責任。
九、本通知規定事項適用于境內企業。境外企業的國有產權管理事項按照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國資〔2012〕12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各市國資委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省國資委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