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資委黨委市國資委關于市管企業
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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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8-03
津國資財經〔2014〕32號
為適應新形勢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建立“規范、穩健、高效”的財務監督管理機制,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增強集團核心管控力,發揮反腐倡廉監督約束作用,培養復合型高層次財會人員隊伍,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現就市管企業(市管金融企業除外)試行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委派財務總監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推動落實
(一)目的意義。本意見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指由市管企業向二級企業(含視同二級管理的重要子企業,以下稱為“受派企業”)委派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對受派企業財務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的制度。在深化國企改革的過程中,發揮好委派財務總監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推動國有企業轉型發展,維護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是增強集團管控力,健全企業內部監管機制,規范被投資單位經營運作,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和投資效益的客觀需要;是優化財務人員結構,提升財會干部隊伍素質,實現優勢互補的有效途徑;也是積極推進企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防治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工作原則。市管企業試行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應當遵循“切合實際、平穩有效、分步實施”的原則。
切合實際原則:市管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認真分析集團及所屬二級企業的戰略規劃、法人治理結構、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財務管控水平、經營狀況等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財務總監委派方式。
平穩有效原則:市管企業應當以維護企業穩定、促進企業發展和提高企業運行效率為原則,積極穩妥推動委派財務總監工作,確保試行工作各個環節銜接順暢,取得實效。
分步實施原則:市管企業試行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應當在明確整體工作目標和具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計劃分步驟開展。以試點企業為基礎,以點帶面,推廣經驗做法,逐步擴大試行范圍,積極推動委派工作不斷深化。
(三)工作目標。市管企業應當結合國企調整重組戰略,積極試行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并大力推動所屬企業實施逐級委派財務總監。用2至3年的時間,具備條件的市管企業全面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形成一批財務管理水平高、風險防范意識強、內控體制健全、集團管控有力、運行效益良好的企業集團。對尚不具備委派條件或不適合委派財務總監的市管企業,應當積極探索并采取其他更為有效的財務監管方式,促進提高管理水平,增強集團管控力。
二、明確職責權限,構建有效的財務監督機制
(四)委派企業職責。市管企業負責委派財務總監的任聘解聘、考核評價、薪酬管理、晉升獎懲和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委派財務總監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促進委派財務總監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市管企業應當給予委派財務總監明確的職級和地位,委派財務總監作為受派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受派企業的副職進行管理,直接對市管企業負責。鼓勵委派財務總監依照法定程序進入受派企業董事會或相應的決策機構。
(五)財務總監的職責。市管企業應當參照《天津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津國資預算[2006]8號)明確財務總監的會計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主要職責,并賦予相應的權利。委派財務總監享有對受派企業重大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對重大財務事項的聯審聯簽權,向委派集團、受派企業董事會的報告權,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監督權和人事建議權等權利,要樹立“寓監督于管理之中”的理念,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充分發揮管理和監督作用。
(六)受派企業的職責。受派企業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要支持財務總監開展工作,自覺接受監督,試行委派制的受派企業不再設置分管財務工作的分管領導或總會計師職位,要為委派財務總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不干預、不阻礙財務總監履職,不得隱瞞經濟事項,保證委派財務總監各項權利正常行使。提供與其他經理層副職同等工作條件和辦公待遇。受派企業可以對委派財務總監提出工作建議,對委派財務總監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向市管企業報告。
三、規范委派程序,依法保障出資人權利
(七)嚴格財務總監任職資格。委派的財務總監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的任職資格和基本條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遵紀守法意識強,具有履職所必備的企業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經營管理,能夠依法依規履行職權。黨紀、政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的人員,不得擔任委派財務總監。委派財務總監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八)履行相應人事任免程序。市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應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程序。通過組織推薦、公開選拔、市場化招聘等方式擇優選聘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財務總監人選。選聘委派財務總監必須履行相應的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研究決定、委派任命等規定程序。委派財務總監應當簽訂委托書,實行持證上崗、試用期制和任期制。
(九)鼓勵向重要參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市管企業要積極探索向重要參股企業依法依規地試行委派財務總監,改變對參股企業管理薄弱、知情權話語權受限以及信息不對稱的現狀,增強對參股企業的監督約束。
四、強化日常管理,增強財務總監履職效果
(十)加強財務部門業務管理。市管企業的財務機構負責對委派財務總監的日常業務管理,要及時了解委派財務總監履職情況,開展業務咨詢與指導,監督委派財務總監履職情況,幫助委派財務總監協調解決業務開展中存在的問題,增強委派財務總監履職效果。
(十一)實施重大財務事項聯審聯簽。受派企業發生重大財務事項和大額資金支出時,委派財務總監與企業負責人應當實施聯審聯簽,共同審批并簽署意見。市管企業應當明確聯審聯簽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委派財務總監有權拒簽的情形。受派企業須以制度的方式確定上述事項,并經企業決策機構審議通過該制度后認真貫徹實施。
(十二)建立財務總監報告制度。委派財務總監應向市管企業進行工作報告。市管企業應當建立委派財務總監的常規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報告制度,明確相應的報告內容、方式和程序。報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重大事項采取口頭或電話等方式報告的,事后應以書面形式補報。市管企業應當將報告情況作為對委派財務總監業績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十三)探索科學規范的履職方式方法。市管企業應當積極探索委派財務總監行權履職的方式方法,在聯審聯簽、工作報告的基礎上,探索運用個別談話、問卷調查、隨機抽查等方式,促進委派財務總監提高履職能力,推動管理提升和價值創造。
五、加強考核評價及薪酬管理,發揮激勵約束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委派財務總監考核評價體系。市管企業應當加強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考核與評價,建立健全規范科學的年度與任期、綜合與專項、企業內部與外部互相結合的考核評價機制和體系。完善委派財務總監的述職和考核等級認定的程序,建立完善委派財務總監離任審計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晉升、獎勵或處罰掛鉤,激勵委派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
(十五)完善委派財務總監的薪酬管理。市管企業原則上要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薪酬實施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發放。為更好地發揮對委派財務總監的激勵約束作用,充分體現出委派特點和職務地位,市管企業也可以根據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考核評價結果,參照市管企業相應職級人員以及受派企業的班子副職的薪酬水平,建立靈活有效的薪酬管理和發放方式。
六、加強委派財務總監的隊伍建設,提高委派人員素質與能力
(十六)建立人才儲備機制。市管企業應當全面掌握本系統財會人員的基本情況,對財會人員的政治面目、學歷學位、工作經歷、職稱職務、業績成果等情況進行全面統計和調查,建立財會人員情況檔案庫。特別是對熟悉企業現代管理、具有較強業務組織能力、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的高級財會人才進行篩選關注,建立人才儲備機制,為試行委派財務總監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十七)做好履職干部業務培訓。市管企業要對委派財務總監做好任前培訓,加強思想道德學習和專業知識指導,建立定期交流學習機制,提高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升委派財務總監履職水平。
(十八)建立委派財務總監流動機制。市管企業應建立健全委派財務總監的輪換、交流與退出機制。結合對財委派務總監的考核評價結果,定期實施崗位輪換,減少崗位舞弊風險;拓展委派財務總監交流、晉升與提拔的空間,充分發揮激勵作用;明確委派財務總監的解聘、免職、降職或追究責任等退出要求,構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七、各市管企業、各區縣國資委可參照本指導意見,結合本企業、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所屬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八、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1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