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北京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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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1-15
京國資發〔2015〕1號
各企事業單位:
《北京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暫行辦法》已經市國資委2014年第1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市 國 資 委
2015年1月15日
北京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工作,全面提升企業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和監管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以市國資委制定的信息化工作有關政策文件為依據,通過制定指標體系和統計分析方法,對企業一定時期內的信息化過程和信息化效果進行測評。
第四條 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反映企業信息化現狀,數據采集真實準確,做到測評辦法公開,測評過程透明,測評結果公正。
第五條 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以企業的總體水平為對象,實行初評和復評相結合。測評結果共分五個級別。
第二章 初 評
第六條 初評是通過指標數據采集計算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確定初評結果。
第七條 初評指標體系由指標和指標權重兩部分構成。
第八條 指標數據采集與指數計算方法。
(一)按照初評指標,市國資委編制《年度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數據采集表》,并由企業根據企業信息化的總體情況,真實、準確地填報數據。
(二)指數計算方法。
1.對數據進行無量綱化處理,使量綱不同的各類指標值轉化為可以直接進行計算的數值。
2.從具體的指標開始,逐項分層加權計算,得出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
第九條 根據企業填報的數據計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作為企業的初評結果,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復評,確定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級別。
第三章 復 評
第十條 復評是根據初評結果,采用對企業實地調研、舉行集中答辯等方式,對某些關鍵指標復議審核,確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級別。
第十一條 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劃分為A、B、C、D、E共五個級別。劃分標準為:90—100分為A級、80—90分(不含90分)為B級、60—80分(不含80分)為C級、40—60分(不含60分)為D級、40分(不含40分)以下為E級。
第十二條 復評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組進行。
第十三條 復評結束后,形成年度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最終結果,包括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數、水平級別和測評報告。
第四章 測評組織與程序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初評和復評的具體方式和內容,市國資委可根據新階段的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發展目標、任務和要求組織修訂。
第十五條 第一次測評在本辦法印發后組織實施,之后每兩年開展一次年度企業信息化測評。
第五章 測評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根據年度測評結果編制企業年度信息化報告。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以測評結果為依據,參考各行業信息化發展狀況并結合企業實際需要,確定企業信息化水平提升任務,并納入企業負責人年度重點任務進行評價;積極探索將企業提升信息化水平任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評價的有效途徑,督促企業切實提升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企業可參照本辦法測評本企業總部及所屬子企業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市國資委年度企業信息化測評工作方案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國資委辦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