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1-12-31
中企政職[2001]53號
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根據中辦、國辦及全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文件精神,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
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2001年12月31日
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
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中辦發〔1990〕8號)、中共中央宣傳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若干規定》(中宣發文〔1990〕8號)和全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聘工作轉入經常化的意見》(企政職〔199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以下簡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范圍:
一、企業中專職從事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指企業黨委(黨組)的負責人,組織部、宣傳部、辦公室、研究室、統戰部等部門和紀委中直接從事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專職黨總支、黨支部書記,編制在行政序列的宣傳(宣教)部門中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企業工會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指工會負責人,宣傳、組織、研究、女工等部門中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企業共青團組織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企業所屬中、高等院校中專職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企業中以主要精力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專職人員。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
1、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滿或有抵觸表現的;
2、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犯有錯誤,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不滿兩年的;
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調動,不承擔組織分配的任務,不履行崗位職責,經教育仍未改正的;
4、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謊報工作成績,剽竊他人成果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5、在評定工作中搞不正之風,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6、受勞動教養和刑事處分的。
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于評定范圍:
1、已辦離退休手續或已經達到離退休年齡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延長離退休年齡者;
2、停薪留職或已調離本單位者。
四、已立案審查但未作出結論的,暫不參加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
第三條 申報高級政工師的條件: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及國內外有關的新情況、新經驗有較深的研究,具有比較系統的歷史、教育、法律等知識,有比較豐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在方法上有所創新,思想品德優良,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三、具有較強的研究、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過三篇以上重要報告、文章,在省、部級以上報刊獨立發表過兩篇以上有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論文或出版過專著;
四、能組織、指導完成重要的綜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務,并有突出的工作實績;
五、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參加工作的,必須參加所在地組織的相應級別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考試”并成績合格;
六、大學本科畢業后,擔任政工師職務五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雙學位、研究生班畢業、碩士學位獲得者,擔任政工師職務五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獲得博士學位后,擔任政工師二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申報高級政工師。
第四條 破格評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條件
對少數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條件,但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破格評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
破格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款,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總結出新的經驗,在本行業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企業系統乃至在全國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對所在企業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起了主要作用;
三、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優秀紀檢干部”、“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對所有破格申報的人員,都要認真聽取所在單位和部門干部、群眾的意見,并將這些意見作為評定的重要參考。
第五條 對取得其它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調到思想政治工作崗位的人員,如本人要求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應先轉評成政工師,滿一年后可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在申報評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時,其原有其它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資歷可連續計算。
第六條 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組織的設立,按《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中辦發〔1990〕8號)、中共中央宣傳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若干規定》(中宣發文〔1990〕8號)和全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聘工作轉入經常化的意見》(企政職〔1993〕3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