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和: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水平 依法保障和促進中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黃淑和: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水平 依法保障和促進中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8-05-12
同志們:
這次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會議,是在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效、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基本實現的形勢下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總結國資委成立以來特別是近三年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表彰中央企業先進法律事務機構,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目標和任務,依法保障和促進中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國資委對這次會議高度重視,榮融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三年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成績,對繼續做好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邁出堅實步伐,取得了明顯成效
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建設,是促進中央企業適應市場競爭需要、提高國際競爭力、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國資委成立以來特別是近三年來,緊緊圍繞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全面推進“兩個體系”建設。一是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依據,制定了19件規章和104件規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體系。二是以企業法制建設三年目標為導向,指導推動中央企業普遍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其中53戶大型中央企業和其他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還實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經過“兩個體系”的上下聯動和相互作用,經過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共同努力,中央企業法制建設初步實現了“三個轉變”:一是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由政府部門引導轉向了由出資人推進,這三年推進力度之大、涉及企業之多、取得進展之快是前所未有的;二是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重點由事后補救轉向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三是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內容由事務型轉向了管理型,這項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在依法規范、保障和促進企業改革發展中的作用正在進一步顯現。
(一)企業領導高度重視法制工作,法制建設三年目標基本實現。
2004年4月國資委提出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建設三年目標后,中央企業高度重視,按照三年目標的要求,緊密結合自身的實際,認真加以貫徹落實。截至2007年底,150戶中央企業中,已有146戶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占97.3%;另有4戶因規模較小、機構調整等暫未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但配備了專職法律顧問;53戶大型中央企業按照國資委要求全部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另有28戶其他中央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也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三年目標的基本實現,為切實做好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是企業領導的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中國石油、中國移動、中國海運等企業主要領導強調,現代大型企業的管理關鍵要靠制度管理和依法管理,法律素養是企業領導的重要素養;中糧集團、中國網通、黃金集團等企業領導高度重視重大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要求法律部參加集團所有重大決策會議,將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納入下屬單位負責人年度考評指標體系;中國航油領導班子結合新加坡事件的教訓,加快培養和形成依法決策的思維方式和管理理念。中央企業主要領導法制意識的提高,為推進企業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保障。
二是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基本建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專業性很強,涉及面很廣,必須有專門機構和人員從事這項工作。按照國資委提出的三年目標要求,中央企業普遍加強了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建立了由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構成的法律顧問組織體系。截至2007年底,中央企業及其重要下屬企業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戶數達到629戶;三級以上企業設立獨立法律事務機構的戶數達到1769戶;中央企業全系統法律工作人員達到14308人,比2004年底增長了49%,其中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6693人。許多企業按照三年目標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航一集團專門制定《企業總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明確了總法律顧問的職責定位。中國中鐵和南航股份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中交集團要求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必須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總法律顧問專職化和專業化要求直接考察任命。中國建筑二級企業全部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并開始構建三級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東風公司在各事業部、各子公司和專業廠建立了總法律顧問牽頭的全覆蓋的法律顧問組織體系。國家電網、中國石化、中國石油在全系統配備的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均超過1200人。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企業法制工作平臺。
三是企業合規文化初步形成。三年來,中央企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培育形成了“外講誠信、依法經營,內講制度、依法管理”的企業合規文化。結合“五五”普法工作,中航二集團、國投、兵器工業集團等企業領導帶頭學法用法;兵器裝備集團等企業主要領導專門在報刊雜志上發表有關加強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文章。中國大唐、中國華電、攀鋼等企業圍繞企業發展戰略,將合規文化建設列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點內容,積極創建良好的企業法律環境。
(二)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法律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組建到位后,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合同管理、法律審核把關、案件糾紛管理等工作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逐步建立健全。從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到重大經營決策,企業法律顧問基本實現了全過程參與,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企業規章制度逐步依法健全和規范。三年來,中央企業堅持依法用制度來管人、管事、管資產,高度重視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法律審核把關工作。2005年至2007年,航天科技對31132件規章制度進行了清理,集團總部頒布實施規章制度190件,二級單位頒布實施規章制度2236件。中國石油近兩年來結合機構整合,清理規章制度12000多件,制定規章制度近6000件。航天科工僅2007年就制定了63件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清理中,中央企業普遍重視法律審核把關工作。中航二集團、中航集團、冶金地質總局等企業明確規定,未經法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不得發布實施。據統計,2005年到2007年,中央企業總部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的規章制度已達12626件。企業規章制度的完善,為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奠定了扎實的制度基礎。
二是企業合同管理進一步實現了制度化和規范化。加強合同管理和合同的法律審核把關,是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礎,也是控制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的關鍵環節。三年來,許多中央企業進一步規范了合同管理的職責和流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國移動制定了138件合同管理制度,制作了1364份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管理日趨集中化、精細化和規范化。武鋼以合同管理為主線,強化了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加強了合同登記、統計、歸檔等基礎管理制度。中國航信把合同履行的風險納入監控范圍,健全合同執行監控制度。中國長航實行合同歸口管理、授權委托和審查監督制度,全面杜絕“只簽不審、自簽自審、應審未審、先簽后審”等現象。中國石油平均每年經法律審查的合同達40多萬份,標的額達6000多億元。中國石化、通用技術集團等企業的合同法律審核把關率已達到100%。中煤集團規定對沒有經過法律事務部審查會簽的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不予簽署。據統計,2007年中央企業通過法律審查的合同近370萬份。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合同法律審核把關率的提高,為企業經營堵塞了大量的法律漏洞,保障了企業交易安全。
三是企業各項經營業務初步實現了法律顧問機構全過程參與。三年來,中央企業在加強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和合同管理的同時,越來越重視在各項經營業務中發揮法律審核把關和決策參謀作用。中國網通將法律部門定位于企業經營的“信號燈”,要求法律事務管理全面滲透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發揮法律事務管理的“引導、控制、規范”作用。通用技術集團法律事務部門大力推行“首問負責制”和“全程參與制”,要求第一個接到法律服務需求的法律顧問必須一直負責到該事務最終解決為止,充分發揮法律部門提供深層次、全過程法律服務的功能。南航股份在基地籌建、飛行員招收、飛機租購、航材采購等重要項目中,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全程參與實地考察、現場談判、文件草擬等工作,確保重要業務活動從立項、簽署到執行都有法律審核把關。在充分發揮法律審核把關作用的同時,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也在不斷提高,法律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法律事務管理的基礎工作進一步夯實。中航一集團、中遠集團完善了法律信息管理制度,集成了普法數據庫、合同數據庫、法律人力資源庫等。招商局集團、中鐵物資將法律管理制度建設與企業經營考核有機結合,建立法制建設考核制度,完善了企業法制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全過程參與各項經營業務,實現了企業決策的規范化,有效遏制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四是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和處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許多中央企業在積極防范法律風險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制度。中國建筑建立了特大法律糾紛案件責任狀制度,加大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和考核力度。中國電子建立了年度法律糾紛案件向董事會匯報制度。中國華能、一汽集團通過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預警機制,三年來發案率明顯下降,改變了在法律工作上被動應付的局面。許多中央企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中航二集團推行債權分類分級管理制度,規定風險債權由法律事務部門處理,2005年到2007年法律事務部門依法清收欠款2.5億元。許多中央企業開始逐步改變單一處理個案的訴訟管理方式,加強對涉訴案件類型化研究和管理,大力提升了企業的應訴能力。國家電網針對普遍發生的電磁環境訴訟案件和水資源費征收案件,集中分析發案原因、爭議焦點等,提出同類案件的應訴方法。兵器裝備集團針對“三線”搬遷引發的一系列案件,深入分析案件的政策背景,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直接避免了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東風公司針對個案查找問題,形成“辦理一起訴訟案件、完善一項管理制度、消滅一批糾紛萌芽”的良性機制。南方電網、中國建材等加強對所有訴訟案件的綜合統計分析,印發了本企業的典型法律糾紛案件匯編,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制度措施。許多企業主動運用訴訟手段妥善協調處理了一批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避免和挽回了企業重大經濟損失。中鋁公司近三年來處理法律糾紛案件500多起,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7億元;中國聯通處理涉訴案件標的13.5億元,直接為公司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5.3億元。據統計,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處理的各類法律糾紛案件達6.4萬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705億元。截至2007年底,國資委幫助中央企業協調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227起,為企業避免和挽回直接經濟損失近120億元。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一批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有效解決,為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企業法制在規范和推進企業改革發展中的作用進一步顯現,企業活力和競爭力明顯增強。
三年來,適應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和國際競爭需要,企業法制工作的范圍和內容逐步拓展深化。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在規范企業改制上市、保障企業依法調整重組、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推進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等方面,做了大量開拓性工作,為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企業法制工作在規范企業改制上市和調整重組中的服務支撐作用進一步發揮。三年來,中央企業股份制改革不斷深入,整體改制、整體上市步伐不斷加快。企業法制工作參與企業改革調整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在依照監管規則順利推進企業重組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中鐵在境內外整體上市過程中,充分發揮法律部門的作用,依法解決了職工持股會、工商變更登記、土地房屋確權等疑難問題,依法規范了股份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基本制度。東方電氣集團在主業資產整體上市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讓法律部門牽頭解決了換股要約收購中的諸多法律難題,創造了證券市場的“東電模式”。中鋁公司、中材集團在境內外上市、增發股份等過程中進行嚴格的法律審查,保障了各項工作依法規范開展。中國網通責成法律部門牽頭負責并綜合運用境內外資本市場規則,保障了重大資產重組并購任務的完成。針對境外上市地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特殊監管要求,中國海油、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企業建立健全了法律部門與相關業務部門通力配合的企業內控機制。寶鋼通過總法律顧問對公司資產轉讓、兼并破產等重大決策進行法律前置審核,在重大項目調整重組中提出法律意見,保證公司決策層直接獲得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二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邁出了新步伐。中央企業緊緊圍繞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不斷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依法管理與保護工作。許多中央企業逐步落實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工作職責。招商局集團、港中旅集團、中材集團等明確集團總法律顧問對知識產權工作統籌負責,具體工作由集團法律事務部歸口管理。中糧集團在法律部設立了專門機構,統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央企業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依法管理與保護的建章立制工作。武鋼制定并完善了《科技保護管理辦法》、《商業秘密涉密人員管理辦法》等與技術秘密保護相關的規章制度,將技術秘密的保護納入各單位績效評價體系。神華集團、中國五礦、國機集團、攀鋼等一批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權屬、使用和轉讓制度。鞍鋼集團制定了《關于改制企業無形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效防范了企業改制中的知識產權流失。許多中央企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商標管理,注重提升企業品牌價值。華僑城集團對特色旅游產品構建了全方位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創建了中國主題公園第一連鎖品牌。中國移動、中遠集團、東方電氣集團注重品牌國際保護,積極開展國際商標注冊。中國華能、中電投集團等對本企業注冊商標進行了擴大性保護注冊。
三是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過程中的法律論證工作得到加強。許多中央企業法律部門重視研究世貿組織規則、有關國際條約協定及投資所在國法律,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法律服務。中鋼集團法律部門對于境外投資或收購項目,認真分析所在國的法律環境,預先制定對公司有利的法律應對措施。中廣核集團對海外鈾礦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法律審核,使海外鈾礦投資法律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寶鋼法律部門在境外合資開發鎳礦項目中,通過先期法律盡職調查,提出了不具備實質投入的法律意見,有效地防范了經營法律風險。許多中央企業法律部門還積極參與項目談判,起草和審查合同,規范境外投資合作的法律工作流程。中國海油法律事務部牽頭負責與周邊國家在爭議海域油氣合作中的一系列談判工作,為簽訂跨界油氣重大合作協議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新興鑄管集團在拓展海外市場工作中,形成了總法律顧問審核把關、法律事務部門全程參與的法律工作流程。
總的來看,經過三年探索開拓,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平臺基本建立,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并逐步向重要所屬企業擴展,法律顧問隊伍素質不斷提高;企業法制工作機制正在形成,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的制度體系日趨完善,法律審核把關機制初步建立,法律風險逐步降低,違法違規案件逐步回落;企業法制工作內容和范圍不斷拓展,在依法促進企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打造國際化大公司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支撐和保障作用。三年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實踐充分證明,大力推進中央企業法制建設,對于依法保障和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完善體制機制,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取得的上述成績,是中央企業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的結果,是中央企業廣大法律工作者辛勤工作和共同努力的結果。借此機會,我代表國資委和國資委黨委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仍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一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進展還不平衡。有的企業對法制工作的重視還停留在形式上,有的企業對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三個到位”還沒有完全落實,有的企業對發揮法律顧問隊伍作用的措施還不夠有力,一些重大決策和重要合同的實質性法律審核把關還沒有完全實現。二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與企業發展戰略和整體業務的結合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有的企業忽視法制工作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機融合,有的企業法律審核把關還流于形式,不少企業法律工作機制與打造國際化大公司的要求還存在明顯差距。三是中央企業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與大公司大集團的管控要求還不完全適應。有的企業法律工作還停留在集團公司本部層面,向子企業延伸不夠,有的企業缺乏工作上的整體指導和推進,與增強集團控制力的要求缺乏必要銜接。四是中央企業規章制度建設還難以完全滿足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有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在建章立制中的審核協調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有的規章制度執行力度不夠,不少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管理制度沒有落實。五是中央企業法律顧問隊伍整體素質亟待進一步提高。對標國際大公司大集團同行,不少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素質差距還比較大。上述問題,需要我們在今后工作中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
二、認清形勢,更新理念,推進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向縱深發展
當前,國際國內市場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法治環境正在加快完善,中央企業改革調整處于攻堅階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中央企業改革發展涉及的法律事務日趨復雜艱巨,企業法制工作面臨的挑戰也越來越多。
(一)經濟全球化和當前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對中央企業依法開展國際化經營提出了嚴峻挑戰。
近年來,中央企業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境外上市、境外并購、企業“走出去”、引進戰略投資等國際投資行為越來越多,全球范圍內整合資源、人才、技術、產品等跨國經營行為逐步全方位展開。在國際投資和跨國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務,涉及復雜的國際規則。稍有不慎,就可能卷入涉外法律糾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甚至引發企業危機。據有關資料顯示,中央企業近年來涉及的境外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知識產權、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勞動用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案件,已經呈現出明顯上升的趨勢。當前,世界經濟正進入新一輪調整期,失衡加劇,增速放緩,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蔓延,美元持續貶值,全球經濟不確定因素在逐步增加。西方國家出于政治經濟考慮,很可能更加頻繁地濫用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打壓國內企業,中央企業涉外訴訟因此也會進一步增多。“不謀全局者不足以謀一域”。面對復雜多變的世界經濟形勢和世界一流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中央企業必須立足國際競爭,高度關注和研究國際規則和國外政策法規的調整動向,綜合施策,趨利避害,加快提高依法整合利用全球資源的能力,確保在法律規則提供的框架內有效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那種“規則不清主意多、事情不明決心大”的盲目蠻干,不僅難以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取勝,而且很有可能在國際競爭中被淘汰出局。
(二)國家法治環境不斷完善,正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產生廣泛深刻的影響。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利益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方面的利益調整和法律訴求不斷體現到相關立法之中。其中,與中央企業密切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反壟斷法》、《企業破產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繼出臺,正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產生廣泛深刻的影響。如按照新《公司法》規定,需要對國有獨資一人公司進行變更調整和加強規范;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對企業各種用工形式進行規范和調整等。同時還要注意到,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當前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標準日趨規范嚴格,行政執法力度正在進一步加大。日趨嚴格的法律環境,直接影響著中央企業的內部管理秩序和對外經營活動,需要我們從法律層面加強研究,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水平。
(三)中央企業改革調整工作全面展開,對中央企業規范改制、依法調整提出了更高要求。
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調整和制度創新,既需要國家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引導和保障,也需要企業依法進行、規范運作。這是30年來國有企業改革經驗的總結,也是當前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迫切需要。中央企業能否依法處理好改革調整面臨的法律問題,直接決定著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進程和成效。比如,推進中央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開展規范的董事會試點,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需要依照《公司法》規定,理順國資委與企業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使試點措施和試點成果最終上升為制度規范;當前中央企業下屬企業通過改制重組,企業活力和效率不斷提高,但同時經營風險也在逐步上升,需要中央企業嚴格依照《公司法》規定,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管理控制,處理好“母子公司關系”或“總分公司關系”,依法規范地對子公司行使股東權;優化企業布局結構,加快企業整體上市,轉讓或并購企業國有產權,需要我們掌握《證券法》有關規定或上市地監管規則,處理好權利義務承繼關系;加快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需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處理分離人員的勞動關系等。
(四)實現企業持續快速發展,對中央企業依法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課題。
加強企業內部制度建設,是國內外成功企業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實現長期穩定發展、逐步做強做大的重要經驗。忽視制度建設,則是不少企業曇花一現、難以逃脫“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命運的深刻教訓。正反經驗教訓反復證明,企業管理成在“規制”,敗在“人治”。目前,中央企業大多處在投資高峰期和體制調整期,投資規模不斷擴大,產業鏈條不斷延伸,層級愈加復雜,企業管理難度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而國際國內市場環境瞬息萬變,法律環境約束逐步加強。相比之下,不少中央企業的內部制度建設與此還不相適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靠人治靠個人權威管理企業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等還存在不少漏洞,對外投資、研發生產、合同交易、勞動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中央企業要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實現穩健發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企業自身實際,重視抓好中央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秩序,進一步完善全系統管控的各項制度,并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
總之,市場競爭無情,必須遵從法律。面對新形勢新挑戰,中央企業必須進一步增強以下法制理念。一要牢固樹立“市場競爭,法律先行”的理念。要充分研究市場競爭的法律環境,嚴格進行決策的法律把關,把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二要牢固樹立“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無論是內部管理,還是市場經營,都要依法管理,按規經營。三要牢固樹立“加強企業法制工作同樣可以創造經濟效益”的理念。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風險,避免資產損失,實際上就是創造了經濟效益。四要牢固樹立“守法誠信是企業第一生命,違法經營是企業最大風險”的理念。中央企業要走得快,走得好,走得遠,就要當好重信守諾的表率,當好依法經營的表率,立足長遠發展,打造百年老店。
三、明確新目標新任務,扎實做好今后三年的企業法制工作
今后三年,是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要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到2010年要基本完成國有企業戰略性調整和改組,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打造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任務,在完成前三年工作目標的基礎上,按照“深化工作,提高水平”的總體要求,再上新臺階新水平。
(一)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今后三年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是: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力爭到2010年在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因違法經營發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企業法制工作在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壯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中的保障促進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實現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標,要切實抓好以下重點工作: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創建企業合規文化。企業法制宣傳教育既是國家普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培育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基礎。中央企業要根據“五五”普法規劃,按照新的三年目標要求,創新普法方式,把日常經營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作為普法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將法律學習納入本企業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的內容,形成企業負責人定期學法制度。要把增強法制意識、提升法律素養作為評價企業負責人素質的重要內容。要定期組織法律輪訓,促進“法律進決策、法律進業務、法律進部門、法律進班組”,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常化、固定化、長期化,為培育和構建企業合規文化、提升中央企業軟實力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全面落實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職能,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專業化。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是實現新的三年目標的重要組織保障。要力爭到2010年底,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作為獨立職能部門的比例達到70%以上。要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專業化,結合國資委剛剛公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執業水平,不斷增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整體素質,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經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隊伍。到2010年底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達到70%;中央企業全系統法律人員中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比例達到70%。
三是依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進一步夯實企業管理基礎。規章制度建設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實現新的三年目標的制度保障。中央企業要分析總結企業發展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加強規章制度建設,規范企業決策、經營管理的各種行為。要加強對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把關,充分發揮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在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實施過程中的審核、協調、統籌作用,保障企業規章制度的依法合規、科學高效。要重視提高規章制度的執行力,結合企業內控體系建設,落實規章制度要求,加大制度實施的監督力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
四是以全面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為重點,進一步創新企業法律管理模式。增強中央企業集團的控制力,必須依法提高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的管控能力。要通過實行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加快完善企業集團公司全系統法律管理體系,建立上下聯動的法律工作機制。要進一步指導和推動下屬企業法制工作,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法律管理制度,推進法律工作管理信息化建設,強化對重要子企業重大事項的法律監控。要加快推行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的多層次的法律顧問工作體系建設,優化整合中央企業系統內部法律資源,形成團隊優勢,建立健全企業重大法律問題“集體會診、集體論證”制度,逐步形成全系統、大范圍、廣覆蓋的法律工作網絡。要鼓勵探索中央企業集中管理與條塊管理相結合的法律工作管理模式,從體制機制上逐步解決法律業務和人員管理分散、法律工作缺乏統籌的問題。
五是以企業合同和重要經營決策的法律審核為基礎,進一步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加強對企業合同和重要經營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是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也是新的三年目標的重要內容。要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賦予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應有的地位和職責,進一步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重要經營決策、企業合同中的審核把關作用。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重要經營決策會議紀要制度,規范決策程序,保證總法律顧問參加企業重要經營決策會議,保證企業作出重要經營決策須有法律審核意見,努力在決策層面上筑起法律的防火墻。要全面實行企業法律意見書制度,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全程參與企業重要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核機制,把好重要合同的“簽約、履行、維權”關,切實解決合同管理中“重訂立輕履行、重實體輕程序、重業務輕法律、重效率輕安全”等問題。要加強合同管理基礎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積極推廣合同范本,規范合同審查標準,提高合同審查質量。
六是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依法管理和保護,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核心競爭力。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充分借鑒和吸收《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指南》研究成果,完善知識產權依法管理和保護的機制和制度。要提高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和水平,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加強創新成果的法律保護,著力推進企業品牌建設,通過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維護和提升企業品牌價值。要積極參與國內外各類標準的制訂,及時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上升為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主動取得標準制定的話語權。要加強企業重組改制、合資合作、對外投資、人才流動等領域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防止知識產權流失。積極應對知識產權法律訴訟,依法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
七是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管,依法保障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發展壯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必須高度重視對境外國有資產的規范和監管。要適應中央企業對外經濟交流合作不斷擴大,對外投資日益增加的形勢需要,在“走出去”之前做好法律論證工作,認真研究投資和貿易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環境,熟悉和了解世貿組織規則及有關國際條約。要充分利用所在國的法律資源,實現境內外法律資源的有機結合,不斷增強應對涉外訴訟、國際貿易摩擦與爭端的能力。要強化對境外企業的法律監管,依法規范對外經營行為,積極防范“走出去”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努力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八是以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和處理為抓手,切實堵住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加強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是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最后一道屏障。中央企業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切實加強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要建立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預警機制,實行動態監控,定期對企業系統內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進行會診,分析發案原因和趨勢,提出有效應對措施。要加快解決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深入分析案件發生的政策歷史背景,加強與司法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共同探索案件解決的有效途徑。要落實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疏于法律風險防范、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堅決杜絕因嚴重違規發生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要完善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督促子企業及時上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集團公司定期向國資委備案。今后,中央企業報送國資委出面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首先必須落實備案制度。
(二)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實現企業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標和任務,中央企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對企業法制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力度。中央企業各級主要領導要從戰略高度充分認識企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斷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面對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企業如果不重視抓好法制建設,不遵循規則辦事,最終將會嘗到法律制裁的苦果。因此,中央企業各級領導班子要加快培養和形成法律思維,自覺把法制工作作為提升企業管理水平、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來抓,建立領導班子定期聽取企業法制工作情況匯報制度,經常研究和解決企業法制建設中遇到的難題,成為帶頭依法辦事的表率。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完善,涉及企業內部流程和工作機制的調整,對此企業領導要高度重視,大力支持法律部門的工作,當好企業法制工作的堅強后盾。要認真總結本企業近年來法制工作情況,在集團本部及重要子企業全面推進總法律顧問制度,進一步落實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工作機構、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努力為企業法律顧問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充分調動企業法律顧問的積極性,進一步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細化企業法制工作目標。中央企業要根據國資委提出的新的法制工作三年目標,結合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細化本企業的具體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要圍繞法律風險防范這個核心,按照本企業實際情況,對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經營決策的法律審核進行分類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加強對完成工作目標的跟蹤、指導和監督,努力形成“目標層層分解、進度層層明確、監督層層到位、責任層層落實”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是加快法律工作規范化、職能化、專業化步伐。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水平,直接關系到新的三年目標的實現,直接關系到企業法制工作的質量和成效。要通過有關制度的健全完善,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責任、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同時支持企業法律顧問加強深造學習和取得執業資格,以此推進企業法律工作的規范化、職能化和專業化。中央企業廣大法律顧問也要充分認識自身肩負的重任和職責,堅持“有為才有位,有位更有為”,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勇挑重擔,大膽實踐,不斷進取,為加快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和推進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上臺階上水平,繼續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四是重視和加強對政策法律環境的研究。要積極參與國家立法和相關政策的研究論證工作,充分反映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爭取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政策法律環境。要加強法律工作的前瞻性研究,深入分析新的重要法律的實施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經營管理的影響,認真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的具體措施。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法規規章,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要在這項工作中發揮好牽頭作用,一方面及時了解國資委的立法動態,積極建言獻策,使國有資產監管立法更加符合中央企業實際;另一方面,要緊密結合本企業實際,積極提出貫徹實施的具體建議。
(三)國資委繼續加大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指導推動力度。
在中央企業加強自身法制建設的同時,國資委也將進一步加大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指導推動力度。為了全面完成中央企業法制建設新的三年目標,國資委將采取以下指導推進措施:
一是研究出臺《關于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在總結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分析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重點任務和措施保障。同時,努力反映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積極為企業爭取和創造更為有利的政策法律環境。
二是建立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完成情況的定期通報和評價制度。根據中央企業實現三年目標的進度安排和實施方案的備案情況,加強調研,每年對中央企業完成三年工作目標的進度情況進行綜合測評,重點對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重要決策、規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審核情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等進行定期通報。同時,把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納入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績效評價,并予以責任追究。
三是繼續幫助協調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對中央企業報請協調的、符合《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案件,積極溝通相關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爭取案件妥善解決,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同時,定期對中央企業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進行認真總結,分析發案原因和趨勢,提出相關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和處理制度。
四是加強中央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指導企業設立企業一級、二級和三級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完善企業法律顧問人才激勵機制,加強企業法律顧問的交流與培訓,建立一支梯次配備、結構合理的高素質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
同志們,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賦予了新的內涵和歷史使命,也為廣大企業法律顧問施展才華提供了更大的舞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關系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關系企業改革發展的進程和成效,關系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管和保值增值。我們一定要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標要求,不斷探索創新,共同開創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新局面,為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際競爭力、促進中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