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嚴明企業負責人薪酬和職務消費管理紀律的通知
海南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嚴明企業負責人薪酬和職務消費管理紀律的通知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6-12
瓊國資發〔2014〕15號
各省屬重點監管企業:
省國資委成立以來,各企業按照我委相關規定,在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薪酬和職務消費管理制度化和規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從省屬企業人工成本專項審計和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分析,個別企業仍存在執行薪酬管理政策不嚴格,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支出不規范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紀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規范收入分配渠道
(一) 要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含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獎勵薪酬、中長期激勵和福利計劃等,下同)、各種專項獎勵及其他貨幣性收入,全部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
(二) 除省國資委發文明確或批準的外,企業不得擅自確定其負責人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等任何貨幣性收入。嚴禁企業負責人在下屬企業和其它企業兼職取酬;經批準兼職的,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或其他報酬應當上交本企業。
(三) 根據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規定,需要遞延兌現的薪酬部分,當期不得發放,待滿足兌現條件后按程序報經省國資委批復同意后方可兌現。
二、進一步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切實加強廉政建設
(一) 企業要根據中央、省委和省國資委黨委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完善職務消費管理制度,明確職務消費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核報銷程序,推進職務消費公開透明和預算管理。
(二) 實行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章和年度預算方案備案制。對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業務招待、通訊、差旅、培訓、因公出國(境)等職務消費項目,應當明確開支標準及報銷方式,經省國資委備案后執行。
(三) 嚴禁將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無關的消費行為納入職務消費范圍;嚴禁超標準、超范圍、超預算職務消費;嚴禁以各種名義向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轉嫁、攤派消費費用。
三、省屬企業要進一步加強集團管控力度,指導和監督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工作
(一) 要落實所出資企業的股東職責,完善公司治理,加強管控力度,指導和監督所出資企業規范薪酬管理、職務消費和內部收入分配制度。
(二) 要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據崗位職責、承擔的風險和業績考核結果,合理確定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
(三) 要嚴格規范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明確職務消費范圍、標準和預算,切實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決杜絕違規職務消費行為。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一) 各企業要集中組織班子成員認真學習本通知精神,深入領會收入分配政策和紀律要求。
(二) 要完善收入分配內外部監督體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執行收入分配紀律情況承擔領導責任,總會計師負審核責任,所派駐監事會和各級紀律監察部門負監督責任。
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章制度、職務消費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應作為年度述職述廉和廠務(司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和民主評議。
(三) 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核減下一年度企業工資總額、清退違規所得、扣減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通報批評等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將按照《中國共產黨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省國資委 省國資委黨委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