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關于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關于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規定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6-12
內國資分配字﹝2014﹞78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包括:
(一)設立董事會的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
(三)企業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
(四)企業內設監事會主席(監事長)。
企業負責人轉任非領導職務,其職務消費管理參照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職務消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通信、業務招待、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培訓、辦公用房等項目。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推進企業發展與厲行勤儉節約相結合,合理控制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水平。
(二)堅持企業自我約束與上級指導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三)堅持源頭控制與綜合治理相結合,全面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
第二章公務用車管理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所使用機動車輛和費用的管理。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包括提供公務用車和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兩種方式,但只能選擇其一。
企業提供公務用車,包括相對固定車輛和統一調度車輛。企業負責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務用車。
企業沒有提供公務用車的,可以根據用車需要,發放補貼。
企業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應以降低公務用車成本為前提。
第八條 企業提供公務用車的,應當對車輛的配備、運行管理和處置進行規范管理。配備是指車輛的購置(租賃)和更新;運行管理是指車輛的日常使用保養和維修;處置是指車輛的報廢和出售。
第九條 企業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數量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的職數;按每人只能配備一臺車來計算控制公車總量。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標準(排氣量和購車價格)參照自治區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在本規定發布之前原有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可以繼續使用到退役報廢。
企業因生產經營所處地理環境特殊確需配備越野車的,應從嚴掌握,但配備比例控制在企業負責人車輛編制總數的50%以內。越野車不應固定為企業負責人專用車輛,不應在市區內使用。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有效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原則上可以更新。但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嚴禁為企業負責人購置、更新公務用車。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處置,應當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保養和維修費用不得以貨幣化方式發放給個人。
企業應當對公務用車的保養、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所發生的各種保險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燃油費、停車及過路橋費等運行費用,實行單車核算,采取年度限額或者年度預算范圍內據實報銷等方式進行管理。對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采取年度限額管理的,節余部分不得發放給個人。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提出自駕公務用車的,企業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自駕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并不得發放駕車補貼。
企業負責人應當使用其主要任職單位的在編公務用車。企業負責人工作調離后,不得車隨人走。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十三條 通信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因公務活動所發生的移動通信費用的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移動通信費用管理主要方式,包括年度限額范圍內據實報銷、年度預算范圍內據實報銷、發放通信補貼等。不得既報銷又發放補貼。
第十五條 企業發放通信補貼的,應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和電信市場資費水平,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第四章 業務招待管理
第十六條 業務招待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合理發生的招待客戶、合資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關系人員的活動和費用的管理。公務接待費用主要包括宴請、接待、禮品等。
企業負責人參與的由企業支付費用的業務招待活動,均界定為該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本著節儉、合理、必需的原則,制定各類業務招待費用標準,明確業務招待活動的申請、審批、支出、報銷等流程。
第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活動,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和標準,在本企業內部或者定點賓館飯店等場所進行。不得在高檔飯店餐廳、會所等進行宴請,不得在高檔的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進行業務接待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如在業務招待活動中確需贈送禮品,應當與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有關,并嚴格掌握數量及價值。
企業負責人不得用公款以個人名義贈送禮品。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二十條 差旅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為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國內公務差旅活動和費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參照黨政機關相關標準,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差旅活動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以及住宿、伙食和公雜等費用標準,從嚴控制隨行人員數量。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安排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差旅、考察等活動。
第六章 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為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因公臨時出國(境)活動和費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區分企業負責人出國(境)處理企業內部經營業務、實施“走出去”戰略任務等工作需要,加強分類管理,合理確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項費用標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從嚴控制企業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次數、天數和隨行人員數量,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與任務無關的人員隨行。實質性公務活動應當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企業不得為黨政機關人員列支或補貼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同一企業的兩個以上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團出國(境),不得同時帶隊赴同一國家或者地區。
第七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培訓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為加強企業生產經營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所參加的培訓活動和費用的管理。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培訓一般分為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本企業組織的培訓,以及與個人相關的學歷學位、專業課程進修、專業資格證書等培訓。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培訓的性質和內容,對企業負責人培訓實施分類管理,制定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加強培訓費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各種學歷學位教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專業課程進修、專業資格證書培訓等費用,應當由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管理的規定,制定企業負責人國(境)外培訓費標準。
第八章 辦公用房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參照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規定,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企業對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的裝修、設施配套應當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不得豪華裝修。
第三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但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限制費用支出。
第三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企業負責人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第九章預算管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管理是指企業按照國家關于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和全面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實際,結合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的需要,對企業負責人年度職務消費水平合理預計安排,并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按年度、分項目編制職務消費預算。
公務用車購置(租賃)、更新預算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控制。公務用車費用預算應當結合公務用車使用年限和車況等因素,按車進行編制。司機的人工成本或勞務費用不納入公務用車預算。發放公務用車補貼的,按人按標準編制預算。
通信費用預算,按人按標準編制。
業務招待、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和培訓費用預算應當結合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相關費用標準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編制。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程序,每年向自治區國資委提交職務消費預算備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職務消費預算執行情況。
(二)本年度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編制情況。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總體預算水平及各專項預算水平;職務消費預算總體水平與企業經營收入和費用支出預算的匹配情況;職務消費預算總體水平與上年度情況對比分析。
(三)在職務消費預算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有關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預算編制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經履行預算管理有關審核程序后,可以對預算予以調整并向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企業年度職務消費預算備案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調整預算備案報告于10月底前提交,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職務消費預算。企業應當根據各類職務消費特點,定期監測和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其本人職務消費預算執行情況。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顯著差異,要認真分析原因,對其中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并在備案報告中說明。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國資委將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等監督檢查體系,以及干部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評價等工作體系,并納入審計范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示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理,并按照自治區國資委關于企業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對負有相關責任的企業負責人降薪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予以全部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制定(修訂)本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辦法和各專項職務消費管理實施細則,做到規定明確、措施可行、標準清晰。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征求職工意見,按照企業內部有關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后,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實行職務消費預算備案管理。其中,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應當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發揮董事會在董事和高管人員職務消費規范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領導和職能機構的責任及考核獎懲措施。
企業內部的紀檢監察、組織、財務、審計等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審批、報銷、檢查等關鍵環節,加強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
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和執行情況等作為民主生活會、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四十三條 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不得向所出資企業和關聯企業轉嫁職務消費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報銷與職務消費無關的費用。
外派專職高管人員職務消費與薪酬支付相一致,不得同時在派出單位和派駐單位列支報銷。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有參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