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投資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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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投資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投資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7-06
蘇國資〔2014〕83號
各省屬企業:
為規范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行為,完善投資管理方式,我委對省屬企業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國資委
2014年10月14日
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的要求,簡政放權,提升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管理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下同)、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國有產權(或股權)占比50%以上(含50%)的企業。省屬企業是指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各級子企業(以下稱子企業或子公司)是指省屬企業以下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企業層級,省屬企業為第一層級企業,省屬企業直接投資設立的子公司為第二層級企業,第二層級企業直接投資設立的子公司為第三層級企業,以此類推。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業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置,非專業機構從事證券、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擬新增投入的資金額度等。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五條 省屬企業投資事項應由省屬企業董事會會議集體決策。企業董事會應按照董事會議事規則,規范投資事項的議案提交、議題審議、表決方式、會議記錄等決策程序。省屬企業不得在投資項目已經實施后再召開董事會或以傳簽方式補辦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省屬企業應明確規定子公司的投資權限,規范子公司投資決策程序。應由省屬企業提出意見的子公司投資事項,省屬企業須通過控制權的傳遞對其決策進行有效管控。相關子公司中的產權代表應在其股東會(或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投資決策機構,下同)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將擬投資事項逐級提交省屬企業,省屬企業將明確的意見授予產權代表,產權代表根據省屬企業的授權在子公司股東會上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列入省國資委備案管理范圍的投資(指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范圍),由省屬企業負責事前報備。
省屬企業董事會應執行省國資委的備案意見,屬于子公司實施的備案項目,省屬企業通過產權代表按省國資委備案意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八條 省屬企業應對下列投資行為進行有效管控:
1.第三層級(一級企業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二級、三級企業中含有上市公司的,放寬到第四層級)及以下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2.各層級企業超過一定額度的投資和500萬元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
3.高風險投資;
4. 參股性長期股權投資;
5.自有資金不足、資產負債率過高企業的投資;
6.不屬于企業主業范圍的投資以及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或投資預算外的投資(主業范圍以省屬企業向省國資委備案的發展戰略規劃為準)。
第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或預算,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于本年度4月底前抄送省國資委,省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或預算不進行備案審核。
第十條 證券、期貨等金融資產投資應制定專門管理規定,由專業人員規范運作,合理控制投資規模,在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或投資預算中,應當明確新增這方面資金投入的額度,同時還應當明確到本年末歷年累計投資余額控制上限。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在投資管理辦法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進一步明確上述各項管控要求的具體范圍或數量標準,確保管控要求在省屬企業和子公司落實。省屬企業董事會不得將上述應當集中管控的事項進行下放或授權。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投資由省屬企業報省國資委備案:
按省屬企業國有凈資產值(母公司合并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值)分三檔,分別為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至30億元(含30億元)以上、30億元以下,該企業及所屬子公司境內外單項投資分別超過2億元、1億元、5000萬元的。
第十三條 需報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投資,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備案范圍的,應先向省國資委備案。
已備案項目投資方式、投資規模、合作方或股權比例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其中備案表一式四份):
1.《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表式見附件);
2.省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復印件;
3.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議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等同類材料及論證意見,本企業(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被投資方的財務報表,有關投資合作方的情況介紹和證明文件,擬簽訂的投資協議(合同)的主要條款;
4.投資涉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事項的,應提交相應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備案表(或有關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受理投資項目備案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是否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及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或投資預算;
3.是否已進行市場分析和可行性論證;
4.是否已進行風險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預案;
5.是否履行了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
6.有關協議是否存在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條款;
7.是否與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
8.其他涉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省國資委對受理的備案項目按程序進行審核,其中:境外投資、非主業投資,從事證券等金融產品投資投入資金額度確定,以及額度超過2億元以上的其他投資,省國資委自受理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屬企業反饋備案審核意見;其他項目自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備案審核意見。
1.對無不同意見的備案項目,在項目備案表“備案意見”欄署“同意備案”并簽章,該項目可以實施。
2.對需進一步論證的項目,需作出調整、補充、完善的項目,省國資委將告知省屬企業需要增補的內容,待相關內容完善后再予備案;或在同意備案的同時,告知企業實施過程中應當完善的事項,該項目可以實施,但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要求對相關事項予以完善。
3. 省國資委持否決意見的項目,在項目備案表“備案意見”欄署“不同意備案”并簽章,該項目不能實施。
省屬企業對備案意見有異議的,須重新召開董事會進行再決策,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省國資委必要時對重大項目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意見供企業再決策參考。
備案表及備案審核意見一式四份,兩份反饋省屬企業,兩份省國資委存檔。復印件抄送省屬企業監事會、外部董事。
第五章 執行與責任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并按本規定修訂投資管理辦法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加強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認真執行招投標制度,加強跟蹤審計,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加強投資項目預決算管理,省屬企業或子公司投資項目未經項目批準機構同意超出概算的,相關負責人應承擔責任。省屬企業應建立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資基礎信息臺賬,完整準確反映投資情況。做好投資統計工作,按季度向省國資委報送投資統計報表。省屬企業年報審計應把投資情況作為一個重點進行披露。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適時檢查省屬企業執行本規定情況,省屬企業監事會將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監督檢查重要內容。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對省屬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領導人員評價范圍。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規定的,適當降低考核分值;投資造成損失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國資委印發的蘇國資[2008]66號文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