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簡報第49期
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簡報第49期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7-08
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
簡 報
第49期
國務院國資委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7月6日
編者按: 為在國企國資改革中進一步落實好政企分開、政資分開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部署,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積極主動作為,推動出臺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深化改革加強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提出了全面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辦(屬)企業脫鉤、改制、整合的方法路徑、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實現自治區本級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指明了方向。本期特予介紹,供各地借鑒。
內蒙古自治區出臺專門文件推進
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制定《關于深化改革加強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內黨辦發[2015]57號,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主要闡述推進集中統一監管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第二部分是方法路徑,根據企業的分類,從脫鉤、改制、整合、盤活、做強等方面,具體部署改革的主要措施。第三部分是工作安排,制定了完成企業分類脫鉤的時間表。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嚴肅工作紀律、明確配套措施等方面形成推進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合力。
一、工作目標
按照“總體部署、全面脫鉤、分類指導、分步完成”的工作思路,全面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辦(屬)企業脫鉤,爭取在2017年年底前,對目前尚未納入集中統一監管的自治區本級各類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以及自治區新組建企業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由自治區政府統一授權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職責,統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和監管規則,實現國有資產監管“責任有主體、行為有規范、問責有對象”,不斷激發企業發展活力。
二、方法路徑
1、脫鉤。《方案》提出,對目前尚未納入自治區國資委統一監管的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直接出資或直接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脫鉤企業”),原則上全部納入脫鉤范圍,由自治區政府統一授權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在全部統一授權的基礎上,實行分類脫鉤、分步完成。
第一階段,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類、第二類企業脫鉤工作。第一類企業主要包括產權歸屬清晰、管理制度和領導班子健全、經營運轉正常的競爭性企業。對這類企業,要加快改革進度。第二類主要包括自治區本級經營性文化企業、司法系統有關企業、政府投融資平臺及接待機構等公共事業類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企業,由國資委委托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監管。
第二階段,2017年底前完成第三類、第四類企業脫鉤工作。第三類企業主要包括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資管理的礦業集團和三大地勘企業,以及由自治區水利廳出資管理的水務投資集團等各類事企合一的企業。對這類企業,結合事業單位改革,推進事企分開,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結束后移交自治區國資委直接監管。第四類企業主要包括產權歸屬不清、經營運轉不正常或資產質量差的企業。對這類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改革方案,采取重組整合、改制退出、破產注銷等形式進行脫鉤改革。
2、改制。按照《方案》要求,企業完成脫鉤移交后,自治區國資委根據自治區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總體方向,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方向,治理能力、發展能力及發展前景相對較差、企業資產總體上處于低效、無效狀態的企業,組織實施改制重組。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具備條件的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國有企業或國有參股、控股企業,其國有資本由自治區國資委統一監管。
3、整合。大力整合分散的國有資本,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向企業主業集中。按照產業相近、行業相關、主業相同的原則,推進國有存量資本重組,將脫鉤后的中小企業分類劃轉到內蒙古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具備條件的,進行同類歸并整合和跨行業跨產業重組,組建集團化企業,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發展能力。
4、盤活。依托內蒙古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著力打造市場化、專業化、企業化的國有資本市場化運營平臺。將部分企業的低效、無效、閑置資產和部分重組整合后的企業股權,劃入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整合國有資本資源,充實平臺資本實力,提高資本運營能力。通過產股權運作和市場投融資,積極推動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參與自治區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投資建設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更好地引導產業投向,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5、做強。在推進企業資源整合重組的基礎上,從推動產業集約集聚發展出發,通盤研究自治區直屬企業的總體發展戰略問題。立足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稟賦,按照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的行業特點和發展現狀,以培育產業龍頭企業為重點,集聚國有資本,加快形成鋼鐵、稀土、電網建設運營、能源發電、能源建設、礦業、交通投資、高速公路、民航機場、水務水利投資、金融控股、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及酒店管理、科技研發等產業板塊,著力做強做實做大一批產業集團。
三、工作步驟
根據《方案》安排,在2015年底前,部署自治區本級企業摸底調查核實工作,開展自治區直屬企業基本情況普查,印發《關于推進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2016年3月,自治區政府統一授權自治區國資委對所有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3月-4月,各相關部門單位組織脫鉤企業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產權界定等工作。脫鉤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監管政策,選聘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組織開展企業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和財務審計。5月-6月,完成第一階段企業脫鉤改革工作,2016年6月-2017年底, 完成第二階段企業脫鉤改革任務,基本實現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四、保障措施
根據《方案》要求,一要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直屬企業脫鉤改革工作由自治區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承擔脫鉤改革任務的部門單位要成立由黨組(黨委)書記任組長的脫鉤改革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各部門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企業人員隊伍穩定、生產和資產安全、如期完成脫鉤任務負總責。二要嚴肅工作紀律。出資人變更之前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對外投資等事項必須向自治區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履行報批程序。凡確定納入脫鉤的企業,其人事事項、干部調整等一律凍結,不得突擊進入、突擊提拔干部,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報請自治區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準。三要明確配套政策。自治區設立本級企業改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脫鉤改革中必要的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咨詢性支出等改革成本;實施改制、依法破產的企業,國有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支持;對改革重組中做大做強的企業以及改革過程中進行人資分離等形式改革的企業,可根據情況注入部分資本金。承擔脫鉤改革任務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脫鉤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保證脫鉤移交后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