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資委關于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
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國資委關于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
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9-01
川國資產權〔2014〕74號
各市(州)國資委,各省屬企業:
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7號)(以下簡稱《通知》),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認真執行《通知》的各項規定。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認識,把貫徹執行《通知》的各項規定作為本單位、本系統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轉和保值增值。
二、全面落實進場交易制度。要按照“應進必進、能進則進、進則規范、操作透明”的要求,將企業國有產權為基礎的相關權益資產處置納入進場交易范圍,使進場交易制度全覆蓋,確保國有資產處置的陽光交易。
三、堅決杜絕企業國產權場外交易。要嚴禁企業國有產權場外交易,各單位在辦理國有產權進場公開轉讓時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和場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是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備案的產權交易機構和場所。
四、依法嚴肅處理產權轉讓違規行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未按照本通知規定依法規范辦理,發生超越權限審批、未按規定進場交易、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等違規行為,涉及需由省國資委辦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企業上市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確認、國有股權管理方案批復等事項,省國資委不予受理;有權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各市(州)國資委、省屬企業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7號)
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10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府發〔2014〕5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省委《關于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關于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健全管理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省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進場交易。嚴格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制度。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全省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除符合國家規定可以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外,必須進入依法設立并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和場所掛牌交易(目前暫在西南聯交所交易,待條件成熟后,也可進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公開征集受讓方,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交易。
二、審批權限。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在審批權限范圍內,依法審批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不得超越權限,不得違反規定程序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嚴格控制直接協議轉讓范圍,除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以外,其他轉讓事項均不得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
三、資產評估。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嚴禁不評、低評、漏評;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評估項目必須履行備案或核準程序,不得逾期辦理備案或核準手續,不得使用過期資產評估報告。
四、信息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通過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開披露轉讓信息,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同步披露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向受讓方,公平參與競爭,落實社會公眾和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五、受讓條件和資格確認。企業國有產權進場公開轉讓原則上不能限制參與受讓主體,集體、民營、外資、混合所有制經濟等各類資本享有平等權利。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受讓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受讓條件的,應經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產權交易機構要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提出對受讓方資格的審核意見,并在征求轉讓方意見后,最終確認意向受讓人資格。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六、公開競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征集到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必須在產權交易機構的主持下,采用電子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最大限度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七、價款支付、交易鑒證及權屬變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后,產權交易機構才能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鑒證書是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等部門辦理企業國有產權權屬變更手續的必備要件。
八、關聯受讓方管理。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上述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九、產權轉讓監督和紀律。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報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其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企業無形資產轉讓、實物資產轉讓、報廢資產轉讓按照本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增資擴股、資產出租、資產合作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轉讓,比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我省之前文件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