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的通知
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產權管理局 發布時間:2005-01-14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資產權[2004]1255號
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各中央監管企業(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和《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315號),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我委統一印制;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中央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中央所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所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我委負責印制;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地方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地方所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所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印制。
附件: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
(產權登記表紙張規格為A4)
第一部分 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一、企業名稱(蓋章):既有企業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全稱填寫,并加蓋企業公章;擬設立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核準的名稱填寫。
二、企業單位統一代碼:按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企業(單位)代碼證書規定的9位代碼填寫。尚未領取統一代碼的企業,應與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聯系辦理核發手續(該碼必須填寫);擬設立企業待領取企業 (單位)代碼證書后再填寫。
三、法定代表人(簽字):既有企業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擬設立企業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四、企業集團或企業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填寫所出資企業名稱;有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填寫政府部門、直屬機構或政府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
五、郵政編碼:填寫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六、批準設立日期:按批準設立本企業的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填寫,如無明確規定,按該文件批準的時間填寫。
七、組織形式: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企業類型填寫,如舊式營業執照中無此項目的,參考營業執照中經濟性質并對照組織形式標識碼表中所列各組織形式填寫,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對應填寫國有企業,有限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對應填寫國有獨資公司。
擬設立企業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企業類型填寫。
八、注冊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登記的時間填寫,應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設立注冊時間一致。如舊式營業執照中無此項目的,按最初的注冊登記時間填寫。
九、注冊號: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注冊號填寫。
十、注冊資本: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填寫,并注明金額單位。
十一、產權登記機關碼:按辦理企業產權登記的管理機關填寫。
用“1”標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用“2”標識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用“3”標識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用“4”標識未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由本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
十二、企業隸屬關系碼: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填寫,其中:
用“1”標識國務院所出資企業;
用“2”標識中央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中央所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
用“3”標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
用“4”標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
用“5”標識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
用“6”標識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
注:股份制企業或聯營企業按國有大股東的隸屬關系填寫,若各國有股東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國有股東的隸屬關系填寫。
十三、企業組織形式標識碼:該碼標識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的不同組織形式,具體填寫見“組織形式標識碼表”。
組織形式標識碼表
分類 | 組織形式類別 | 國有資本比例 | 編碼 |
一、非金融類企業 |
|
|
|
(一)非公司制企業 | 1.國有企業 | 國有獨資 | 1110 |
2.集體企業
| 國有控股 | 1121 | |
國有參股 | 1122 | ||
國有獨資 | 1123 | ||
3.聯營企業 | 國有控股 | 1131 | |
國有參股 | 1132 | ||
4.股份合作企業 | 國有控股 | 1141 | |
國有參股 | 1142 | ||
(二)公司制企業
| 1.有限責任公司 | 國有控股 | 1211 |
國有參股 | 1212 | ||
國有獨資 | 1213 | ||
2.股份有限公司 | 國有控股 | 1221 | |
國有參股 | 1222 | ||
3.中外合資企業 | 國有控股 | 1231 | |
國有參股 | 1232 | ||
4.中外合作企業
| 國有控股 | 1241 | |
國有參股 | 1242 | ||
二、金融類企業 |
|
|
|
(一)銀行 | 1.政策性銀行 | 國有獨資 | 2110 |
2.商業性銀行 | 國有控股 | 2121 | |
國有參股 | 2122 | ||
國有獨資 | 2123 | ||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 | 1.保險公司 | 國有控股 | 2211 |
國有參股 | 2212 | ||
國有獨資 | 2213 | ||
2.證券公司 | 國有控股 | 2221 | |
國有參股 | 2222 | ||
國有獨資 | 2223 | ||
3.信托投資公司 | 國有控股 | 2231 | |
國有參股 | 2232 | ||
國有獨資 | 2233 | ||
4.融資租賃公司 | 國有控股 | 2241 | |
國有參股 | 2242 | ||
國有獨資 | 2243 | ||
5.資產管理公司 | 國有控股 | 2251 | |
國有獨資 | 2252 | ||
6.其他 | 國有控股 | 2261 | |
國有參股 | 2262 | ||
國有獨資 | 2263 | ||
三、其他類型企業、機構和單位等 | 1.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
| 3100 |
2.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
| 3200 | |
3.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或政府管理的社會團體 |
| 3300 | |
4.外商 |
| 3400 | |
5.個人 |
| 3500 | |
6.境外企業 |
| 3600 | |
7.軍隊 |
| 3700 | |
8.其他未流通股本 |
| 3800 | |
9.其他流通股本 |
| 3900 |
注:1.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有股權處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絕對控股的,
國有股權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對控股的,國有股權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表中列示的5種之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用合作社、
集團財務公司以及典當、郵政儲蓄機構等。
十四、企業級次標識碼:按企業的產權管理級次填寫,其中:
用“1”標識一級企業,即所出資企業、有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和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投資企業;
用“2”標識二級企業,即由一級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
用“3”標識三級企業,即由二級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
用“4”標識四級及四級以下企業,即由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
注:股份制企業或聯營企業按國有大股東的產權級次對應關系填寫,如國有大股東的級次為一級,則該股份制或聯營企業的產權管理級次為二級,以下依次類推。
十五、所屬行業代碼:按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2002)小類項代碼填寫,與本企業所經營的行業中,最近一個年度中獲取經營收入或產值最多的行業一致。
十六、企業所在區域代碼:按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2)填寫,與本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區縣一致。境外企業的地址代碼按國家標準《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 -2000)填寫。
十七、國家資本: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本。按本企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復的或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實收資本 (股本)項目中的國家資本 (國家股)數額(金額單位為千元,均按四舍五入填寫整數,下同)填寫。各級政府 (包括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政府管理的社會團體所投入的資本金界定為國家資本。
十八、法人資本:指其他企業法人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本。按本企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復的或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法人資本(法人股)數額填寫。
十九、國有法人資本:指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本。按本企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復的或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實收資本 (股本)項目中的法人資本中明細項目填寫。
二十、外商資本:指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投資者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本。按本企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復的或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實收資本(股本)項目中的外商資本 (外商股)數額填寫。
二十一、個人資本:指自然人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本。按本企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復的或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實收資本 (股本)項目中的個人資本(個人股)數額填寫。
二十二、合計:按本企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復的或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合計數額填寫。
二十三、出資人名稱:指向本企業投入資本的出資人全稱,應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登記證書上的名稱一致。
注: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人名稱,除填寫本公司前10位大股東外,其余股東可歸集為“未流通股”和“流通股”兩類。本公司前10位大股東資本屬性應按其股權設置批復或有關規定區別對應不同股本填寫,其余股本屬性為便于填報,暫將“未流通股”對應填寫“其他未流通股本”,“流通股”對應填寫“其他流通股本”。
二十四、地址、組織形式、行業分類:填列要求同第十六、十三、十五項注釋。出資者為境外企業的,地址代碼按國家標準《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2000)填寫。
二十五、投資金額:按出資人實際投入到本企業的資本數額填列。
各出資人不同屬性資本合計應當與各類資本數額相等;投資金額合計應當與本企業實收資本數額相等。
二十六、股權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書規定的各出資人股權比例填列,因出資不到位致使實際股權比例與名義股權比例不符的,應在備注欄中予以說明。
各出資人股權比例之和應當為100%。
二十七、企業集團或管理部門審查意見: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填寫所出資企業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專職管理機構公章;有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和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填寫政府部門、直屬機構或政府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專職管理機構公章。
二十八、產權登記機關審定意見:填寫產權登記機關的審定意見并加蓋產權登記專用章。
二十九、備注:本表在填寫過程中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部分 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
(本表中與占有登記表中相同的欄目不再重復注釋)
三十、企業名稱(蓋章):填報要求同第一項注釋。企業申辦名稱變更的,此處仍填寫變更前名稱。
三十一、變動后產權登記編碼:由申辦變動產權登記的企業按變動后的結果填列,填報要求同第十一至十六項。
三十二、變動情況 (一)原登記:由申辦變動登記的企業,按最近一次產權登記審定的事項填列。
三十三、變動情況 (一)現登記:由申辦變動登記的企業按申辦變動的事項填列。
三十四、變動情況 (二)最近一次登記數:由申辦變動登記的企業按最近一次產權登記審定的數額填列。
三十五、變動情況 (二)企業申報數:由申辦變動登記的企業按申辦變動的數額填列。
三十六、變動情況(二)產權登記機關審定數:按產權登記機關審定后的數額填列。
三十七、企業國有產權變動 (增加)原因及數額:按企業發生國有產權 (股權)增加變動的數額填寫。變動(增加)數額均填寫變動后與變動前的差額,變動前后資本性質和數量無變化的(即差額為零),在變動數額對應欄中填寫“0”。其中:
1.企業合并:按企業合并所引起增加的數額填寫。
2.公司制改造:按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時,或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所引起增加的數額填寫。
3.清產核資:按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在清產核資中增加的數額填寫。
4.追加投資:按出資人以貨幣資金、非貨幣資產追加投資所引起資本增加的數額填寫。
5.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按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的、符合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將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引起增加的數額填寫。
6.貸改投:按企業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于將部分企業“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20號)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將1979年至1988年由財政 (包括中央和地方)撥款改為貸款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本息余額轉入國家資本的數額填寫。
7.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轉增資本:按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級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計投資 [1998]815號),將1997年12月20日以前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有償使用的本金及利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的數額填寫。
8.債轉股:按企業根據《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發[1999]12號文件附件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與中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等資產管理公司簽訂正式協議,將企業的銀行債務轉為股本的數額填寫。
9.國債轉增資本:按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將國債或特種國債轉增企業資本的數額填寫。
10.產權界定:按企業通過產權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數額填寫。
11.無償劃入:中央與地方、地區之間、企業集團或企業管理部門之間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權進行無償劃轉時,按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無償劃轉文件規定引起增加的數額填寫。
12.出資人增加: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資人時所引起增加的數額填寫。
13.其他:按不屬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國有資本增加的數額填寫。
14.合計:按以上各項情況引起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增加的數額合計填寫。
15.備注:填寫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增加)過程中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十八、企業國有產權變動 (減少)原因及數額:按企業發生國有產權 (股權)減少變動的數額填列。減少變動數額均填寫變動后與變動前的差額,變動前后資本性質和數量無變化的 (即差額為零),在變動數量對應欄中填寫“0”。其中:
1.企業分立:按企業分立所引起減少的數額填寫。
2.公司制改造:按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時,或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所引起減少的數額填寫。
3.清產核資:按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在清產核資中減少的數額填寫。
4.減少投資:按出資人依據法定程序縮減投資的數額填寫。
5.產權轉讓:按經企業出資人或上級單位、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的產權有償轉讓所引起減少的數額填寫。其中:“向國有企業轉讓”指向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轉讓產權;“向非國有企業轉讓”指向除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企業轉讓產權,如非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集體企業等;“向個人轉讓”指向我國境內除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以外的自然人轉讓產權;“向外商轉讓”指向外國及我國的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轉讓產權。
6.出資人減少: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減少出資人時所引起減少的數額填寫。
7.無償劃出:中央與地方、地區之間、企業集團或企業管理部門之間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權進行無償劃轉時,按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無償劃轉文件規定引起減少的數額填寫。
8.產權界定:按企業通過產權界定而引起減少的數額填寫。
9.其他:按不屬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國有資本減少的數額填寫。
10.合計: 按以上各項情況引起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減少的數額合計填寫。
11.備注:填寫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減少)過程中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十九、變動后出資人情況:按申辦變動登記的企業申辦變動后的情況填列,填報要求同第二十三至二十六項。
第三部分 企業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表(本表中與占有登記表相同的欄目不再重復注釋)四十、最近一次登記數:按最近一次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相應項目填寫。
四十一、清理結果或評估確認數:按企業終止經營或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時點上,對實際占用資產進行清理、檢查、核對的結果數,或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數額填寫。
四十二、資產處置數:按企業以不同方式處置資產的數額填寫。
四十三、收入處置數:按被注銷企業因有償轉讓國有產權所取得的收入處置數額分別填列。
四十四、批準注銷單位:按批準有關注銷事項的部門、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全稱填寫。由多個單位批準注銷的,可填寫牽頭單位名稱并加注“等”,股份制企業可填寫本企業國有第一大股東名稱并加注“等股東”。
四十五、批準注銷文號及日期:按批準本企業注銷的文件文號及文件規定執行時間填寫。無文件號的可填寫文件的名稱;文件未規定執行時間的可填寫文件批準日。
四十六、注銷原因碼:按被注銷原因的代碼填寫。其中:
用“01”標識企業解散;
用“02”標識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
用“03”標識企業被行政機關依法撤銷;
用“04”標識企業被整體劃轉給國有企業,且注銷企業法人資格;
用“05”標識企業中全部國有產權被國有企業收購且注銷企業法人資格;
用“06”標識企業中全部國有產權被非國有企業 (不包括被外商或個人整體收購)收購;
用“07”標識企業中全部國有產權被外商整體收購;
用“08”標識企業中全部國有產權被個人整體收購;
用“09”標識企業中全部國有產權同時被國有和非國有企業或外商、個人收購且注銷企業法人資格;
用“10”標識企業中全部國有產權同時被非國有企業或外商、個人收購;
用“11”標識其他原因注銷。
以上所稱國有企業均包括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本證中與占有登記表中相同的欄目不再重復注釋)
四十七、國有資本:按本企業國家資本加國有法人資本填寫。
四十八、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第一至第四次變動情況:按最近一次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經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事項填寫。變更滿4次后應換發新的產權登記證。
四十九、出資人第一至第四次變動情況:按最近一次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經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事項填寫。變更滿4次后應換發新的產權登記證。
五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注銷情況:按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企業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表中核準注銷的時間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