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上海經驗:構建“1+3+N”國有資本監管架構 推動經營性國資融合發展
【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上海經驗:構建“1+3+N”國有資本監管架構 推動經營性國資融合發展

文章來源:新聞中心 發布時間:2021-04-02
3月30日,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行媒體通氣會,通報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進展成效。上海、浙江、青島、深圳等4個地方國資委負責同志在通氣會上分別介紹相關情況并回答了記者提問。上海作為第一批綜改試驗區,在會上介紹了改革經驗。
改革思路與成效
一是加強集中統一監管,推動經營性國資監管全覆蓋。根據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對市屬經營性國資履行出資人職責,將實體、金融、體育等經營性領域國資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目前,直接監管企業的資產、營收、利潤占市屬經營性國資國企總量均超過90%。打造上海國際、上海國盛、上海國投三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完善“金融+運營+投資”國有資本管理體系,構建“1+3+N”國有資本監管架構,推動實體、金融等經營性國資融合發展。
二是堅持公眾公司導向,深化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以公眾公司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積極推動國有企業上市發展。經過多年的努力,企業集團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已占到市場競爭類、金融服務類企業總量的2/3,上海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達到86家,成為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的突擊隊、上海國資優化布局完善治理的重要承載、上海國企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的主要引領。
三是強調激勵約束并重,激發國有企業內生動力活力。在市管國有企業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全覆蓋的基礎上,按照“成熟一家推進一家”原則,在17家企業集團開展職業經理人改革試點,實現金融服務類全面推進、市場競爭類有條件覆蓋、功能保障類與改革配套的工作目標。聚焦價值增長與高質量發展,兩年里推進10家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3家非上市公司實施上海地方《張江辦法》激勵措施。通過激勵與約束并舉,激發改革發展動力和創新創業活力。
下一步深化改革方向
一方面,將更加注重服務國家和上海戰略。服從服務國家和上海戰略發展,聚焦自貿新片區、科創板、長三角一體化等戰略任務,以及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先導產業,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進一步引導國資增量,夯實產業基礎,打造產業高地,在服務上海發展中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
另一方面,將更加注重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在各級國有企業全面推進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全面建立董事會向經理層授權的管理制度;對國有相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探索差異化監管,做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改”字文章;加快完善以公司章程為基礎的企業內部制度體系,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進一步完善決策、監督、執行的協同高效運作機制。
【答記者問】
問:截至2020年底,上海地方國有企業資產總額24.03萬億元,全年實現營業收入3.71萬億元、利潤總額3208.06億元,從全國來看上海地方國資處于“領頭羊”位置,上海綜改試驗中有哪些工作也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答:綜合起來大概是三個方面:
一是實施國資三種監管方式,構建國資監管“一盤棋”大格局。上海地方國資采取直接監管、委托監管、指導監管三種監管方式,市國資委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采取“直接監管為主、委托監管為輔”的方式,42家直接監管企業按照市場競爭、金融服務、功能保障三類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司法公安等特定領域國資,由市國資委委托相關委辦局實行委托監管,但制度規則統一執行、運營績效統一評價、改革重組統一謀劃。區屬國資國企注重加強市區兩級聯動,實行指導監管,實現監管統一規則、經營統一評價、資源有效聯動、功能優勢互補,形成國資發展合力。
二是借力資本市場加快推進改革,提高國有資本證券化水平。充分利用多地域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推進企業集團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機制市場化。目前,上海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86家,總市值2.7萬億元,國有股市值超過1萬億元,市場競爭類、金融服務類企業集團中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占到2/3,上海國資委仍將持續推進,目標是到2022年基本實現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上海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達到近100家,成為上海地方國有企業中最有活力、最有實力、最有發展潛力的部分。
三是堅持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注重政治引領功能、重大任務落實和典型示范,實施國企黨建“百千萬”特色工程,構建高質量黨建引領高質量發展格局。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明確黨組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推進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目前,黨建入章、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肩挑”等工作,在全部監管企業和90%以上二級企業已實施完成。黨員“空白班組”“空白網點”全部消除,改革推進落實情況和工作評價效果,已納入企業綜合考核評估體系。設立“容錯機制”,在“依法決策實施”“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前提下,允許在改革目標與效果之間保留一定的空間。
【責任編輯:語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