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8-10-0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法規[2008]137號
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廳局:
現將國務院國資委第6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促進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國資委立法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國資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適用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和意見等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 國資委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和評價等適用本辦法。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的程序。
國資委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和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涉及國資委的職能,可以通過規章規范的事項,應當及時制定規章。
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過程中,需要實踐探索、暫時不宜制定規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和職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 政策法規局(以下簡稱法規局)負責對委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進行歸口管理,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協調性進行審核。
委內各廳、局、室(以下簡稱委內各單位)依據各自職能,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我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須由法規局商委內有關單位共同審核。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納入國資委年度立法計劃。委內各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初向法規局書面提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項目建議,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對于未納入立法計劃的項目建議,法規局應予說明。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納入立法計劃的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報經委分管主任同意,并告知法規局。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由相關業務廳局具體負責起草。涉及委內多個廳局職能的,應當明確牽頭起草單位。法規局根據需要,可以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起草和論證。
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做好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委內各單位、中央企業、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公開的,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其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在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資委規章的規定,與國資委現行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保持協調和銜接。
規范性文件所規范的事項,應當全面、明確、具體。對于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專門解釋。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完整,可以采用條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依據和目的、適用范圍、一般原則、實體內容、程序規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應當準確、規范、簡明易懂。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完成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送法規局審核。
送審材料應當包括:
(一)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文件;
(三)起草過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法規局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核:
(一)主要制度及具體條款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是否與已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銜接;
(二)是否符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向及國資委職責定位,規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資委的職責范圍;
(三)起草程序是否規范,包括是否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和正確處理有關方面對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屬于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事項;
(五)是否含有不宜由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
(六)體例編排是否清晰、合理,條文表述是否準確;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對于不符合審核要求的送審稿,起草單位會同法規局進一步調研、論證和修改。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法規局審核后,由起草單位報請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法規局作審核說明。起草單位會同法規局根據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后,報請委領導簽發并以國資委文件形式印發。
需要報請國務院同意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及時公布。公布方式應當方便查閱和使用。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起草單位負責。重要的解釋應當書面征求法規局意見并報委領導審定。
第十七條 法規局應當會同有關廳局組織對規范性文件實施的檢查評價,并提出檢查評價報告。
檢查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
(二)實施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三)進一步修改完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四)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法規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委內各單位可以提出清理建議。
法規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修訂情況、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國家政策,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基礎上向委主任辦公會提出建議規范性文件廢止或者失效的報告,及時公布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和文號。
第十九條 法規局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整理匯編。
第二十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認為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事項和應當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國務院國資委提出建議,由各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