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國資委積極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地方國資委積極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4-11-04
地方國資委積極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自今年4月國家重點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總結會議結束以來,各地方國資委反響熱烈,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學習試點工作總結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及《關于在國有重點企業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通知》精神。近期,已有多家地方國資委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方案,在各地積極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湖南省國資委于10月18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國有企業法制建設的通知》,布署在重點企業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明確首批在湖南華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漣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湘潭電機集團有限公司等15家省屬國有重點企業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這些企業將在11月底前制定好工作方案,12月底前設置總法律顧問崗位,確定總法律顧問人選,同時制定和完善總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工作程序,對內部法律事務機構要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職責落實,確保總法律顧問作用的正常發揮。
湖北省國資委以全省企業法制工作座談會的形式進一步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會上分別作了企業法律顧問如何在企業中定位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兩個專題講座,各與會代表交流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和作法。會議還對《湖北省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和《湖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草稿進行了討論和修訂。
江西省國資委在制定《關于在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中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方案》的基礎上,于今年9月召開了首批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負責人會議。省國資委黨委書記李天鷗同志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明確江西省將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在省屬國有企業普遍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用2-3年的時間,分批在具備條件的省屬企業及其重要子公司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首批推行的企業包括江西省冶金集團公司、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江西省投資公司等8家企業,這些企業將在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報省國資委備案。如果企業一時難以產生符合條件的總法律顧問,可選派一位企業負責人暫時兼任,但要有明確的過渡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福建省國資委聯合省經貿委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意見》,要求省屬大型企業在今年年底之前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專職企業法律顧問。該《意見》規定,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占本企業凈資產總額20%以上等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資監管機構備案。與此同時,福建省國資委還強調充分發揮企業法律工作者協會的橋梁與紐帶作用。
遼寧省國資委對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推進工作也相當重視。在省直企業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工作會議上,省國資委副主任趙志文作了題為《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全面推進省直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講話。會議明確用1年左右時間在遼寧省省直企業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首批本溪鋼鐵(集團)公司、遼寧特殊鋼集團有限公司、遼寧能源集團公司等10家企業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其他企業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
此外,上海、青海等地國資委也分別下發相關文件,制定了省屬國有重點骨干企業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工作方案。寧夏國資委對全自治區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分析,并將調查報告印發全區,指出了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下一步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