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04年度執業藥師、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2004年度執業藥師、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4-12-16
人事部辦公廳文件
國人廳發[2004]124號
關于2004年度執業藥師、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
根據2004年度執業藥師、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數據統計分析,經分別與儀器藥品監管局、國資委有關部門協商,現將兩專業考試合格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格標準
專業名稱 | 科目名稱 | 試卷滿分 | 合格標準 |
執 業 藥 師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100分 | 60分 |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 100分 | 60分 | |
藥學專業知識(一) | 100分 | 60分 | |
藥學專業知識(二) | 100分 | 60分 | |
執 業 藥 師 |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 100分 | 60分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100分 | 60分 |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100分 | 60分 | |
企 業 法 律 顧 問 | 綜合法律知識 | 140分 | 84分 |
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 | 140分 | 84分 | |
企業管理知識 | 140分 | 84分 | |
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 140分 | 84分 |
二、各地應在檢查驗收工作的基礎上,按照上述標準對相應專業各科目考試成績進行復核,復核結果請及時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對。對核準后的數據,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數據將作為發放相應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三、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認真做好頌考試合格標準、考試成績、資格證書發放等考試后期的各項工作。
人事部辦公廳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
2004年度執業藥師、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情況統計表
專業 名稱 | 報考科 目數量 | 招考 人數 | 合格 人數 | 合格 率% | 歷年合 格人數 |
執 業 藥 師 | 四科 | ||||
二科 | |||||
合計 | |||||
企 業 法 律 顧 問 | 四科 | ||||
二科 | |||||
一科 | |||||
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