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進中央企業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快推進中央企業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 發布時間:2005-03-15
中共國資委委員會文件
國資黨委干一[2004]123號
關于加快推進中央企業公開招聘
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探索建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新機制,國務院國資委2003年和2004年先后兩次共組織28戶中央企業面向全球公開招聘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取得了圓滿成功,在海內外產生了積極反響。許多中央企業近年來在領導班子建設和人力資源配置中也大膽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實行內部競爭上崗、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選拔任用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二級單位經營管理者,在市場化配置高層次人才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有益經驗。但從總體上看,中央企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新機制尚未完全形成,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方式較為單一,視野主要集中于企業內部,通過市場機制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比例還很低。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中央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為了加快推進中央企業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在中央企業加快推進公開招聘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目前,中央企業在人才競爭中正面臨著嚴峻挑戰,中央企業要在激烈的國內國際市場競爭中發展成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必須贏得人才競爭的主動權。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高素質人才對企業改革發展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放眼世界,廣開才源,借鑒國際國內先進企業的人才選用方式,沖破影響和制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性障礙,盡最大可能吸引和集聚企業急需的各類人才,特別是選拔高素質的經營管理者到中央企業發揮才干、建功立業。
二、要進一步加大公開招聘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力度。從2005年開始,各中央企業從本企業內部選拔各級領導崗位的經營管理者,原則上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崗位采取內部競爭上崗的方式進行;本企業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原則上都要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面向社會公開選拔;對企業需要的特殊人才,也可委托人才中介機構,通過市場“獵取”的方式進行招聘。
三、積極探索人才管理工作創新。從2005年起,凡通過企業內部競爭上崗和公開招聘方式選拔的企業經營管理者,應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辦理聘用手續。對于正式聘用的經營管理者,要嚴格按照職位職責和工作目標要求進行考核,經考核未能按照出資人或董事會要求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能力較差的,要及時解聘。
四、通過公開招聘或內部競爭上崗方式選拔企業經營管理者,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選拔范圍,公布公開招聘或競爭上崗職位、任職條件、職位職責與要求、選拔程序、薪酬待遇、考核辦法等,自覺接受本企業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五、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對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領導。要把大力推進公開招聘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作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才工作會議和中央企業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的實際行動,作為推動和實施“人才強企”戰略的重要措施認真抓緊抓好。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企業員工正確認識公開招聘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好企業內部選才與外部引才的關系,充分調動和挖掘企業內部各類人才的積極性。企業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的情況,盡快研究制定本企業公開招聘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的實施辦法,通過開展公開招聘和內部競爭上崗工作,形成廣納群賢、競爭擇優、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新機制。
附件 1:中央企業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工作指南
2:中央企業內部競爭上崗工作指南
國資委黨委
2004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央企業公開招聘經營管理者工作指南
一、準備階段
(一)確定公開招聘職位。根據企業各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擬進行公開招聘的職位,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
(二)成立公開招聘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公開招聘的組織實施工作。辦公室可設綜合組、人事組、考務組、監督組等。
(三)制定公開招聘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組織機構、招聘程序和時間安排等。
(四)職位描述。對擬公開招聘職位的職責、任職資格條件、職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辦法等進行規定。
(五)命題。筆試主要測試應聘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水平。面試主要測試應聘者的綜合素質和應變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素質測評主要測試應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質、職業能力傾向等與職位相關的素質狀況。試題應注意體現對海內外應聘者的公平性。
命題前要做充分的職位調研和職位分析。命題時可請國內專家進行封閉命題,并請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進行審題。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階段
(六)職位發布與報名。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接受公開報名或推薦。
(七)資格審查。辦公室根據公開招聘職位的任職條件,對應聘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提出符合條件的應聘人選,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
三、考試階段
(八)筆試。筆試采取書面閉卷方式進行,題型為選擇題、判斷題、論述題。
筆試結束后,由命題專家進行評分。為確保公平、公正,應嚴格按筆試成績提出進入面試人選建議名單,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
(九)面試。主要包括三個部分:應聘者演講;考官按事先由專家提出的命題進行提問;考官自由提問。外語口試單獨進行。
面試考官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測評工作。主考官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考官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擔任。面試考官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考官進行培訓。
主考官評分乘2為主考官的最終評分,其他考官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之后,與企業主考官的最終評分相加平均后,即為每個應聘者面試得分。
(十)素質測評。企業也可根據招聘職位情況,采用心理測試等方式,由專家對應聘者進行測試。
四、組織考察和確定聘用階段
(十一)確定考察人選。辦公室對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及素質測評結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考察對象。
(十二)組織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考察前需與考察對象溝通,根據情況商定考察方式及談話范圍。如經考察第一人選基本合格,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選。對于境外人選的考察,視情況通過外交部請我國駐外使領館協助進行。
(十三)黨委(黨組)審查。根據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總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企業黨委(黨組)對聘用人選進行審查。
(十四)任前公示。就擬聘人選的基本情況、擬聘職位等進行公示。
(十五)依法聘用。公示期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十六)試用期滿后的有關工作。試用期滿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聘任人員進行全面考察。經考察勝任本職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經考察不能勝任本職的,按聘用協議要求予以解聘。
五、紀律和監督
(十七)公開招聘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2、嚴格按照公開招聘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3、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招聘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4、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5、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評分情況、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十八)對公開招聘工作要加強監督。成立由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監督小組,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監督。對公開招聘工作中的違紀行為,職工群眾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附件2:
中央企業內部競爭上崗工作指南
一、準備階段
(一)確定競爭上崗職位。根據企業各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擬進行競爭上崗的職位,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
(二)成立競爭上崗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負責競爭上崗的組織實施工作。辦公室可設綜合組、人事組、考務組、監督組等。
(三)制定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組織機構、競爭上崗程序和時間安排等。
(四)職位描述。對擬競聘職位的職責、任職資格條件、職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辦法等進行規定。
(五) 命題。筆試主要測試應聘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水平。面試主要測試應聘者的綜合素質和應變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素質測評主要測試應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質、職業能力傾向等與職位相關的素質狀況。
命題前要做充分的職位調研和職位分析。命題時可請國內專家進行封閉命題,并請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進行審題。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階段
(六)職位發布與報名。通過適當方式在企業內部公開發布競聘通知。報名主要采取個人報名方式,也可采取組織推薦、民主推薦等方式。
(七)資格審查。辦公室根據競聘職位的任職條件,對競聘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提出符合條件的競聘人選,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
三、考試階段
(八)筆試。筆試采取書面閉卷方式進行,題型為選擇題、判斷題、論述題。企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安排筆試,直接進行演講答辯。
筆試結束后,由命題專家進行評分,并按筆試成績提出進入演講答辯人選建議名單,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
(九)演講答辯。主要包括三個部分:競聘者演講;考官按事先由專家提出的命題進行提問;考官自由提問。
考官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測評工作。主考官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考官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擔任。考官要實行回避制度。答辯前應當對考官進行培訓。
主考官評分乘2為主考官的最終評分,其他考官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之后,與企業主考官的最終評分相加平均后,即為每個應聘者面試得分。
(十)素質測評。企業也可根據招聘職位情況,采用心理測試等方式,由專家對應聘者進行測試。
四、組織考察和聘用階段
(十一)確定考察人選。對筆試、演講答辯綜合成績和素質測評結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考察對象。
(十二)考察對象公示。對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競聘職位等進行公示。
(十三)組織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
(十四)黨委(黨組)審查。根據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總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企業黨委(黨組)對聘用人選進行審查。
(十五)依法聘用。聘用人選經黨委(黨組)審查通過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十六)試用期滿后的有關工作。試用期滿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聘任人員進行全面考察。經考察勝任本職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經考察不能勝任本職的,按聘用協議要求予以解聘。
五、紀律和監督
(十七)內部競爭上崗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2、嚴格按照競爭上崗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3、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競爭上崗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4、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5、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評分情況、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十八)對競爭上崗工作要加強監督。成立由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監督小組,對競爭上崗工作進行監督。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職工群眾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