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04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組織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2004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組織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4-05-1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函[2004]9號
關于做好2004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有關組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的有關規定,原國家經貿委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劃入國務院國資委。經與人事部共同商定,2004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定于10月16日、17日舉行。目前全國各地的考試報名工作已陸續開展,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試的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此次考試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工作任務重,而且又適逢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因此,各省級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力量做好這項工作。各省級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會議等形式,宣傳普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意義、有關規定和具體做法。有關考試考務和考試教材的信息應當在當地主要報刊載、介紹。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工作。各省級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應主動與人事部門聯系,配合人事考試部門做好各項考務工作,本著方便考生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盡量為考生留出充足的報名時間;各地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要加強聯系,積極協商,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考試報名的組織工作,要保證通暢的聯系渠道,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工作的情況、要求和建議,應按照分工,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做好考前培訓工作。按照歷次考試工作慣例,各地可以自行組織應試人員進行考前培訓,國務院國資委不統一組織培訓。各省級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要積極組織師資,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機構,統籌安排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可以由國資委或經貿委單獨組織,也可以聯合組織,還可以共同委托當地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組織。培訓工作堅持自愿原則,不強制培訓,不得亂收費。
四、做好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用書的征訂發行工作。為適應新形勢,在總結前四次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經驗的基礎上,今年的考試用書進行了重新編寫。由于今年的考試工作仍按屬地原則進行,考試用書的征訂發行工作主要由各地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負責。今年考試用書的出版發行由經濟科學出版社負責,各地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可以直接與經濟科學出版社聯系,按照集體優先的原則組織發行,請各地國資委(或經貿委、經委)法制機構于5月30日前完成發行工作。
特此通知。
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二OO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