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05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2005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5-05-08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國資廳法規[2005]86號
關于做好2005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各中央企業:
2005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定于10月15—16日舉行。現就做好此次考試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考試的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明確提出要“積極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近期國務院領導同志又對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增強依法經營的能力和水平作出重要批示,對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各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省級國資委、有關省級經貿委(經委)和各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今年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這項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將做好此次考試工作與“四五”普法總結驗收工作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其他有效形式,宣傳普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意義和有關規定。有關考試考務和考試教材的信息應當在當地或本企業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工作。各省級國資委、有關省級經貿委(經委)應主動與本省(區、市)人事部門聯系,配合人事考試部門做好各項考務工作,本著方便考生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盡量為考生留出充足的報名時間。各地國資委、經貿委(經委)之間也要積極協商,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考試報名的組織工作;要保證通暢的聯系渠道,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建議,應按照分工,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組織好考前培訓工作。為方便廣大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參加考試,各地可自行組織應試人員進行考前培訓。各有關單位要積極組織師資,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機構,統籌安排好考前培訓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教育培訓等工作。培訓工作可由國務院國資委授權的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各省級國資委、有關省級經貿委(經委)或各中央企業單獨組織,也可聯合組織,或委托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等中介組織進行。培訓工作堅持自愿原則,不強制培訓,不得亂收費。
四、做好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用書的征訂發行工作。為適應新形勢,在總結以往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經驗的基礎上,今年的考試用書進行了重新編寫。考試用書的出版發行仍由經濟科學出版社負責,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各省(區、市)人事廳(局)人事考試中心和各有關單位可以直接與經濟科學出版社聯系,發行工作按照集體優先的原則進行。
有關考務工作請登錄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查詢。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