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4-09-28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認真貫徹國資委下發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及《關于在國有重點企業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通知》精神,以確定鞍鋼總法律顧問崗位和組建鞍鋼法律事務部為標志,正式全面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目前已將具體工作方案上報國資委。
鞍鋼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落實國資委提出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到位,法律顧問機構到位和總法律顧問職責到位”的要求,以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法律監督的風險防范機制為重點,吸取外部有益經驗,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主要工作包括:總法律顧問到崗,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相關法律事務管理業務合并,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務各項規章制度。第二階段,結合鞍鋼改革的實際情況,逐漸完成集團公司在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及其職責界定等工作,在企業原有各項防范經營風險制度的基礎上,不斷健全重大經營事項法律監督、以合同審查為主的常規性法律監督及企業一般事務法律監督三項機制,形成一套科學、完整的法律事務監督管理體系。
目前,鞍鋼已確定企業總法律顧問由分管企業管理工作的趙廣杰副總經理兼任;成立鞍鋼法律事務部,下設訴訟、風險防范和綜合三個內設機構,定編二十人;同時確定了鞍鋼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部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