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換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工作的通知
關于換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產權管理局 發布時間:2005-07-0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資產權[2005]636號
關于換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中央企業: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國資發產權[2004]315號,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辦理規則》)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國資產權[2004]1255號)的規定,國務院國資委決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換發國務院國資委印制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表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產權基礎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產權登記既是“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的重要手段,又是“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基本前提。對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換發產權登記表證是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加強產權登記工作的需要。
二、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產權登記表證的換發工作,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所出資企業為單位向本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申辦換發產權登記表證。
三、換發產權登記表證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開始,至2005年12月31日結束,原有產權登記表證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四、已辦理產權登記,且原登記事項未變化的企業,分兩種情況換發產權登記表證。
在2004年12月31日前辦理的,可持原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2004年12月31日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或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定的財務報告、出資人有關情況等文件資料,以最近一次產權登記數據作為新的占有登記數據直接換發產權登記證。
在2005年1月1日至7月1日辦理的,可持原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最近一次的產權登記表等文件資料,以最近一次產權登記數據作為新的占有登記數據直接換發產權登記證。
五、在2005年7月1日前已辦理了產權登記,但原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且未辦理新的變動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按照《產權登記辦理規則》中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填寫變動產權登記表,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后,作為占有登記數據換發產權登記證。
六、已辦理產權登記,但發生注銷事項,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應當按照《產權登記辦理規則》中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填寫注銷產權登記表,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后辦理注銷,交回原產權登記證。
七、從未辦理產權登記或雖已辦理產權登記但產權登記表證遺失的企業,由所出資企業出具情況說明,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同意后,按照《產權登記辦理規則》中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核發新的產權登記證。
八、企業產權歸屬不清或發生產權糾紛的,可申請暫緩產權登記。
九、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中央企業于2006年1月31日前分別將本地區和所屬子企業開展產權登記表證換發工作情況的總結分析報告連同逐戶錄入的匯總分析軟盤一并報送國務院國資委(產權管理局)。總結分析報告內容包括換發產權登記表證工作的基本情況、產權登記戶數變化情況、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
十、產權登記表證換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安排專人負責,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務院國資委聯系。
十一、有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表證換發工作,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本通知組織實施。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