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產權管理局 發布時間:2004-09-14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國資廳產權[2004]189號
關于做好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統計試點工作的通知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北京產權交易所:
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逐步建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在你所(中心)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是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的重要內容,做好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工作是實現對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進行動態監測的必要手段。有關試點機構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的范圍包括:各試點機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匯總情況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持有的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三、統計表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統計表》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基礎信息登記表》(參考表式)兩部分組成。其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統計表》應按照試點機構所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匯總數據和中央企業數據分別填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基礎信息登記表》是為建立產權交易信息數據庫和實現產權交易信息分類檢索,結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設計的基礎信息登記表式,將在建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報告制度的基礎上推廣使用。試點期間,暫由各試點機構結合有關實際情況在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工作中參考使用。
四、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工作應按照“統一錄入、分類匯總、對口上報”的程序,按照統一的格式和編制要求組織上報。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的管理,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結果未經我委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和使用。
五、各試點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結果和簡要分析報我委產權局(電子版同時發至lixiaoliang@sasac.gov.cn或menghq@sasac.gov.cn)。首次上報應同時報送本年度以前月份的相關數據及分析說明。
六、各試點機構應逐步建立產權交易信息數據庫,并及時做好有關數據的更新及維護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
七、各試點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委產權局聯系。
附件: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統計表》
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統計表》編制說明
國資委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3: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統計表》編制說明
一、填報范圍
填報及統計匯總范圍是:當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即產權轉讓方為國資監管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的,應納入填報范圍,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所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匯總數據和中央企業數據分別填報。
二、指標解釋
(一)交易宗數:按照當期由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的產權交易宗數填寫。
(二)成交金額:按照當期產權交易合同金額數單向填寫。
(三)轉讓標的企業帳面值:按該企業轉讓前經審計的資產總額、凈資產分別填寫。
(四)轉讓標的企業評估值:按該企業經核準或備案后評估結果中的相應數額分別填寫。
(五)轉讓標的評估值:轉讓標的企業凈資產評估值×轉讓產權比例。
(六)交易增減值:為成交金額與轉讓標的評估值的差額。
(七)表內公式
2行=(3+4+5+6)行;
7行=(8+9+10+11+12)行;
13行=(14+15+16+17)行;
18行=(19+20)行;
21行=(22+23)行。
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基礎信息登記表(參考表式)
(一)企業(單位)名稱: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全稱填寫,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登記證書登記的單位全稱填寫。
(二)企業(單位)統一代碼:指由各級質檢部門核發的企業(單位)法人代碼證書規定的9位代碼。
(三)隸屬關系:由“行政隸屬關系代碼”和“部門標識代碼”兩部分組成。
1、中央企業(不論級次和所在地區):“行政隸屬關系代碼”均填零,“部門標識代碼”根據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4657-95)編制。
2、地方企業:“行政隸屬關系代碼”根據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1999),按照省級、市級、縣級企業所對應的行政區劃代碼填列。“部門標識代碼”根據企業財務或產權歸口管理的部門、機構或企業集團,比照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4657-95)填列。
(四)所在地區:根據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1999),按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代碼填列。
(五)所屬行業碼:依據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結合企業(單位)主要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按“小類”劃分填列。
(六)經營規模: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分類標準填列。
(七)資產總額:按企業轉讓前經審計的資產總額填寫。
(八)凈資產:按企業轉讓前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數填寫。
(九)上年凈利潤:按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填寫。
(十)職工人數:按當前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人數合計填寫,不包括離、退休人員。
(十一)轉讓方持有產權比例:指產權轉讓以前轉讓方在轉讓標的企業中所擁有的股權比例。
(十二)轉讓產權比例:指轉讓方實際轉讓的股權比例。
(十三)資產總額、凈資產評估值:按經核準或備案后的企業資產總額、凈資產評估值填寫。
(十四)信息公告期間:以在省級以上經濟或金融類報刊上發布產權轉讓信息之日起計算。
(十五)成交金額:按產權交易合同金額數單向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