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2004年、考核認定2003年“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通知
關于申報2004年、考核認定2003年“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群眾工作局 發布時間:2005-04-13
中央企業團工委文件
中企團通[2005]9號
關于申報2004年、考核認定2003年
“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團委:
為樹立典型,表彰先進,完善機制,加強管理,推動“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根據《關于深入開展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的意見》(中企團發[2005]6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中央企業團工委將開展2004年度“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申報評選工作,以及2003年度“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考核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關于申報工作
申報“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青年集體,由中央企業團委推薦,經中央企業黨委(組)同意后,報中央企業團工委評定。原則上,原先有“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并且數量不少于3個的中央企業,申報名額可在原有數量基礎上,按每年不多于20%的比例遞增。沒有“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或數量不多于2個的中央企業,每戶可推薦1個青年集體參評2004年“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請認真填寫《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申報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申報表和事跡材料統一裝訂,1式2份,同時送電子版材料),于2005年5月10日前報中央企業團工委。
(二)關于考核工作
“青年文明號” 實行年度考核,不搞終身制。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的考核,由中央企業團工委授權各中央企業團委負責。考核標準按照“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的基本條件及企業實際制定。考核要采取自查與互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聽取匯報與征詢企業相關部門意見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進行。
凡“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自然條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變化,即取消其稱號,允許其將“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牌匾留作紀念,但不再在公共場所或工作場所懸掛。
1.集體中35周歲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負責人年齡均已超過35周歲;
3.集體成員一次性變動比例高于50%。
凡“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集體或成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者,中央企業團工委將撤銷其稱號,摘除牌匾。
1.集體中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2.在日常工作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3.被新聞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經檢查情況屬實的。
考核結束后,請考核負責人和中央企業團委在《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將《復核表》于5月10日前報中央企業團工委。考核通過并擬繼續認定的,由中央企業團工委統一發文認定。擬取消或撤銷其稱號的,由團工委研究確定,并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請各中央企業團委按照通知要求,嚴格標準,認真組織實施。
聯 系 人:吳月華
聯系電話:(010)63193064,63193065
傳 真:(010)63193024
地 址:100053,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26號國務院國資委主樓
中央企業團工委
電子郵箱:qingnian-qg@sasac.gov.cn
附件: 一、“中央企業青年文明號”申報表
中央企業團工委
2005年 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