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06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做好2006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6-05-3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國資廳法規[2006]132號
關于做好2006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6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國人廳發[2005]112號)和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6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號),2006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定于10月21-22日舉行。現就做好此次考試考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考試的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
今年是國務院國資委提出的國有企業法制工作三年工作目標的關鍵年,各省級國資委和各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各有關單位)要按照今年4月底召開的中央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大力加強國有企業法律人才隊伍建設的要求,高度重視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切實組織做好這項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其他有效形式,宣傳普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意義和有關規定,鼓勵企業員工積極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加快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后備人才隊伍。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各省級國資委應本著方便考生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配合人事部門做好各項考務工作,盡量爭取為考生留出充足的報名時間;要保證通暢的聯系渠道,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工作的情況、要求和建議,應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組織好考前培訓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積極組織師資,制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好考前培訓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教育培訓等工作。培訓工作可以由國務院國資委授權的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各省級國資委以及各中央企業分別組織,也可以聯合組織,還可以委托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等中介組織進行。培訓工作要堅持自愿原則,不強制培訓,不得亂收費。
四、做好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用書的征訂發行工作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開展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等形勢的需要,在總結以往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經驗的基礎上,編委會對今年的考試用書有關內容進行了重新編寫,考試用書由經濟科學出版社負責出版發行。請各用書單位直接與經濟科學出版社聯系,發行工作按照集體優先的原則進行。
有關考務工作請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查詢。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