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3-09-29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已列入我委2003年立法規劃,由政策法規局負責具體起草工作。為盡快啟動該項立法工作,經委領導批準,成立了以黃淑和副主任為組長的起草領導小組和由委內有關局與有關企業代表、專家學者組成的起草工作小組。近日,起草工作小組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就起草工作安排、起草工作把握的原則和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認真討論,現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關于《管理辦法》的立法必要性和立法依據
與會同志一致認為,制定《管理辦法》十分重要。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推進企業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企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適應市場需要、積極參與國內外競爭的重要條件。當前,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有10萬多人,其中80%以上在國有企業。因此,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以事前防范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保障體系和防范投資風險的所出資企業法律監督機制的需要。要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法律顧問地位,規定法律顧問職責,規范法律顧問行為,加強法律顧問的管理。
起草小組的同志認為,《管理辦法》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章,立法依據是充分的,《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近年來建立的一項新制度。1997年3月,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聯合制定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7年5月,原國家經貿委制定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發布以來,企業法制工作環境、企業內部改革管理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在國資委組建、國有企業出資人到位的新形勢下,亟需制定針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基本框架
多數同志認為,《管理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總則、企業總法律顧問(地位、任職條件、職責、任免等)、法律事務機構(設立、層次、職責)、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職稱、責、權、利)、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包括:委托授權管理、法律咨詢、參與企業重要經濟活動、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合同管理、工商登記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經濟糾紛處理、證據管理、債權債務管理、外聘律師及公證事務管理等)、監督檢查和獎懲、附則。
三、《管理辦法》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起草工作小組的同志認為,《管理辦法》作為國務院國資委的部門規章,首先適用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同時根據《條例》和國務院授權,還應當適用地方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關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的權利與義務。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內部法律顧問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是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從業、執行職務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建立內控法律機制的基礎。起草工作小組的同志認為,《管理辦法》應當翔實具體、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出資人依法運用法律手段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監督體制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內部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有: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企業有關文件、資料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辦理企業法律事務時,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涉及企業內部有關單位或部門的,有關單位或部門必須給予配合;法律、法規和企業領導人授予的其他權利。同時,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的商業秘密等。
(三)關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務場所和企業對法律顧問實施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責定位直接能夠影響到企業法律顧問的職務履行效力。因此,《管理辦法》對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加以規范非常必要,起草工作小組同志一致認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應承擔的主要職責包括: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起草、審核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管理企業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參加合同評審并提出法律意見;參加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改制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負責日常公證、鑒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聯系、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本單位法律顧問的年檢、注冊、評優和教育培訓工作等。
(四)關于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與會企業代表認為,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是企業實現依法經營、依法決策,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制度保障。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國外大企業普遍實行的成熟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們應當加快學習和借鑒。在原國家經貿委、中組部等七部委聯合開展此項試點一年多以后,應當及時總結推廣,并作為企業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的一項制度,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優先、全面地予以實施。同時建議,國資委在制定《管理辦法》時應明確總法律顧問的職責、崗位定位,應對企業領導人員提出依法治企方面的業績考核要求,積極探索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豐富內涵。
(五)關于建立企業法律顧問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大家反映,目前企業法律顧問在維護和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挽回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方面,既不能象企業工程、科研等技術人員或企業采購、營銷人員一樣進行獎勵,也不能在企業造成重大失誤或釀成重大糾紛造成損失時予以懲處,缺乏應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還造成了大量的人才流失。因此,建立起科學的激勵和處罰機制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起草工作小組的同志認為主要應研究:建立一套法律顧問工作的評價制度;激勵和處罰精神上、物質上、職級上的方式;激勵和處罰的標準等。
四、關于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會議對起草工作小組全體同志提出了四點要求:第一,認真學習《公司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深入領會其實質精神,做好《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第二,開展深入細致的調研工作,充分聽取企業、有關部門、地方國資管理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第三,《管理辦法》的制定涉及委內多個廳局,要加強協調配合,起草過程中涉及有關廳局的重大問題,起草工作小組成員要及時向本廳局領導匯報,并及時反饋本廳局的意見。第四,起草工作時間緊,希望大家克服困難,保證質量,按時完成任務。
根據起草工作小組會議的安排,《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起草工作小組將盡快研究有關法律法規,10月前后開展調研工作,召開有關部門、企業和專家研討會,11月份提出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