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原國家經貿委網 發布時間:2002-03-27
關于加強企業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保證國家制定的重大經濟政策得到有效實施,履行對審批對象進行監督的責任,國家經貿委于2001年初下發了《關于開展債權轉股權、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和政策性兼并破產項目督查工作的通知》(國經貿監督[2001]11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經貿委積極開展對三大經濟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一年來,部分地方經貿委認真貫徹《通知》精神,克服各種困難,積極組織力量對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國債技改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督查,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經貿委對企業監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對企業監督工作重視不夠;少數地區還沒有開展這項工作。為了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企業監督工作,現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企業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對經濟政策實施情況的督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各地經貿委要從發展市場經濟、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高度,認識企業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企業監督工作的近期任務是對債轉股、國債技改項目和政策性兼并破產及其他經濟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上述三大經濟政策執行完畢以后,根據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要求,政府部門還會出臺其它政策,企業監督工作也隨之轉向對相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因此,企業監督工作將是一項長期性的任務,各地經貿委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二、扎扎實實開展督查工作
2002年經貿委系統企業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和全國經貿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圍繞結構調整這一主線,在繼續做好國債技改項目和債轉股項目督查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對小火電、小水泥廠關閉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督查工作質量。
國債技改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改變建設內容,搞變相重復建設;方案中承諾淘汰的落后裝備和生產線要堅決淘汰。要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企業法人為項目第一責任人;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制,施工、監理單位要具備合格的資質;土建工程和主要設備采購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招標、投標機構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評標委員會的外聘專家比例必須達到半數以上,防止內部人控制;投標單位中標后不得轉包和違規分包。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財政補助或貼息資金應及時撥付承擔項目的企業,不得截留或改為貸款;企業要按規定設立國債專用賬戶,加強國債資金的管理,不得將國債資金挪用于非國債項目。通過督查,促進企業加強國債項目管理,加快工程進度,確保重點項目實現標志性目標。
債轉股工作是由國家經貿委牽頭組織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經貿委要切實負起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扎扎實實把這項工作做好。從2001年督查情況看,債轉股工作遺留問題較多,2002年要繼續跟蹤督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必須符合中央政策和國務院的規定,協議中的違規條款要堅決糾正。各地經貿委要抓住債轉股企業股權多元化的機遇,指導債轉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抓緊進行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盡快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
小水泥廠點多面廣,要有計劃地組織抽查。國家經貿委負責對國債技改項目中地方政府承諾淘汰的小水泥廠或關閉落后生產線進行督查。地方經貿委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淘汰落后工藝和產品名單,組織對小水泥廠進行檢查。
各地經貿委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833號)和國家經貿委核準的關停計劃,對本地區關停小火電機組情況組織一次督查,并于6月底前將督查結果分別報國家經貿委企業監督局和電力司。國家經貿委將派督查組進行重點抽查。
三、健全企業監督機構
各地經貿委要按照監督職能與審批、管理職能分離的原則,設置專司監督職能的獨立機構。監督機構不得承擔管理和審批職能,管理、審批部門亦不得行使監督職能。監督機構不健全的地區,要盡快建立健全督查機構,充實督查人員。特別要注意選調一些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充實督查干部隊伍。
四、落實督查經費
為保證監督人員能夠獨立開展工作,實現督查工作的客觀公正,各地經貿委應適當安排督查專項經費。各地的督查專項經費可以編入部門預算申請地方財政支持,或在本委的行政經費中予以安排。
五、重視督查干部培訓
培養一批合格的督查隊伍是做好督查工作的基礎,要加強對督查干部的培訓。近期要強化財務知識培訓,使督查干部基本做到會查帳、會看表、會分析。督查干部要嚴格執行國家重大經濟政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國家經貿委今年將委托國家會計學院對經貿委系統的督查干部進行脫產培訓;地方經貿委要結合督查工作實踐,創造條件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工作。
六、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對督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國家經貿委重點項目督查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9號)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各地經貿委要加強對企業監督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上述意見,并建立企業監督工作聯系制度,每季度向國家經貿委匯報督查工作進展情況,遇到重大情況應隨時報告。(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