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財務統計工作中執行新的企業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關于在財務統計工作中執行新的企業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統計評價局 發布時間:2003-11-1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
關于在財務統計工作中執行新的企業規模
劃分標準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統計標準管理,規范企業規模分類標準,現將《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印發給你們,請在財務會計統計和財務報告工作中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統計局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對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國統字〔1992〕33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為確保財務會計信息口徑可比,財務統計和財務報告工作統一采用國家統計局新公布的規模劃分標準。
二、為滿足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需要,我們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的劃型原則,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業企業劃分標準(草案)》(財清辦〔1995〕53號)的劃型標準,對《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業劃分標準進行了補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
請各中央企業在財務統計和財務報告工作中認真執行,如發現問題,及時與我委統計評價局聯系。
附件:1.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
2.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
(國統字[2003]17號)
一、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一次。企業規模一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附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 指標名稱 | 計算單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 人 萬元 萬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 人 萬元 萬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發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運輸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郵政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館業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附件2:
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
行業名稱 | 指標名稱 | 計算單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農林牧漁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500以下 1000以下 |
倉儲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房地產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金融企業 | 從業人員數 凈資產總額 | 人 萬元 |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 100以下 5000以下 |
地質勘查和水利環境管理企業 | 從業人員數 資產總額 | 人 萬元 |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 600以下 2000以下 |
文體、娛樂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200以下 3000以下 |
信息傳輸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計算機服務及軟件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租賃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居民服務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200以下 1000以下 |
其他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說明:
1.銷售額按相關行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收入”、“經營收入”、“工程結算收入”等科目發生額計算。
2.其他企業是指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業企業,具體包括:從事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行業的企業。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