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1-03-14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文件
國經貿法[1997]348號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主任令第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發布。為加強《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
依法經營管理、有效參加市場競爭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基本保障措施。發布《管理辦法》,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行必要的規范和引導,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此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各地經貿委把貫徹實施《管理辦法》作為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工作同步推進。
二、各地經貿委要認真指導特大型、大型企業、一部分具備條件的中型企業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本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特別是目前已經確定的135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聯系企業,今年內要率先達到《管理辦法》提出的要求。
三、建立和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是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素質、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經貿委要把組織實施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及其相關的配套文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做好。各地經貿委法規部門要健全機構和充實人員,以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在特大型、大型企業進行設置總法律顧問的試點,是進一步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立與完善的客觀需要,也是改善企業經營者的人才結構、使企業進一步適應市場機制要求的有益探索。各地經貿委可以選擇一些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基礎比較好、企業積極性比較高的特大型、大型企業先行試點。試點要穩妥進行,并嚴格掌握總法律顧問的標準和條件。經過一段時間試點后,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指導面上逐步推開。
五、重視培養、選聘和使用好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才,是進一步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一項重要保證。各地經貿委對此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要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企業法律顧問的培訓、知識更新和高素質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關心企業法律顧問的使用情況,對普遍性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促進企業法律顧問的總體水平不斷提高。當前特別要注重抓好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道德建設,努力塑造一支忠于職守、勝任工作、能成為企業領導人得力參謀和助手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
六、在建立與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過程中,要注意發揮好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作用。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是企業法律顧問的自律性組織,是聯結政府與企業、企業法律顧問的橋梁和紐帶。實踐證明,目前部分省、市已成立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在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地經貿委對此要給予重視,積極支持協會的成立,認真指導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協會在建立與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中的作用。(完)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