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發布時間:2003-01-24
總法律顧問現身70家大型國企
企業總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小組組長、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司長張德霖高興地說,經過半年多的探索,首批70家企業總法律顧問試點企業已經積累了大量有益的做法和經驗,有關部委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為全面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奠定基礎。
2002年7月18日,國家經貿委、中組部、中央企業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發達國家大企業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國家,總法律顧問也叫做首席法律顧問,時下的最新稱謂是首席法律執行官。企業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這一制度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
張德霖指出,企業經營的一切風險最終幾乎都表現為法律形態。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企業已被置于與國外企業同一市場規則的法律環境,涉及的法律事務大量增加,運用法律手段有效預防和化解經營風險,已成為提高市場競爭力的必要前提。運用法律的能力強,就能夠爭取到更多的利益。所以,選用一批懂法律、懂經濟、懂管理并能掌握和運用世貿組織規則的高級管理人才,充分利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這一制度資源,是當前我國企業應對入世挑戰的一大舉措。企業總法律顧問和一般法律顧問的最大不同,在于他能進入企業最高決策層,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從源頭上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長期以來,企業法律顧問統統是“哪里有官司哪里上”,為企業排難解紛,雖是義不容辭,畢竟只是治標之策。如今,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現代化管理的重要角色,變事后補救為事先預防,開啟了依法治企的新境界。
張德霖說,建立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總法律顧問權責統一。試點工作的主要目標是:到今年年底,在國家部分重點企業中實現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到位,法律顧問機構到位,總法律顧問職責到位;健全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中期目標是:力爭在“十五”期間,有將近80%的國家重點企業逐步建立起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配套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