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法規[2008]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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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全面總結國資委成立以來特別是近三年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國資委于2008年5月組織召開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會議。會議提出,今后三年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是: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力爭到2010年在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因違法經營發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企業法制工作在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壯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中的保障促進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指導和推進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工作三年目標,按照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三年目標的內涵
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以“一個核心,三項指標”為主,即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中央企業應當將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作為今后三年加強企業法制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三項指標”,一是組織保障,即在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二是業務要求,即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時間跨度是2008-2010年期間。三是檢驗標準,即因違法經營發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
落實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依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創新企業法律管理模式,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依法管理和保護,嚴格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過程中的法律審核,切實加強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全面落實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職能,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專業化。力爭到2010年底,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作為獨立職能部門的比例達到70%;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達到70%;中央企業全系統法律人員中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比例達到70%。
二、明確三年目標的有關指標要求
(一)關于重要子企業。是指在境內、外開展公司主營業務的實際運營,并由集團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屬重要經營單位。以2007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列入重要子企業范圍的企業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的合計占集團公司的比例應達到60%以上。中央企業可以按照上述原則確定重要子企業的范圍。
(二)關于重要決策。重要決策是指涉及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以及重組改制、重大投融資、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產權(股權)變動、對外擔保、知識產權等對企業生存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中央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自身實際具體細化標準,切實提高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率。企業在重大事項決策之前,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或法律事務機構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保障企業依法決策。
(三)關于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訴訟、仲裁的案件:(1)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2)中央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4)其他涉及出資人和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中央企業可以按照上述標準界定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范圍,并根據涉外案件、金融債權債務訴訟、知識產權糾紛、勞資糾紛、涉及企業改制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案件的上升趨勢,進一步落實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制度。
(四)關于總法律顧問專職率。是指專門擔任總法律顧問職務并取得專業資格。中央企業要進一步提高總法律顧問的法律專業素養,鼓勵總法律顧問由兼職逐步向專職過渡。要加強總法律顧問后備人才隊伍的培養,采取內部調配、公開招聘等多種形式,廣泛吸引優秀人才。
三、制定落實三年目標的工作計劃
中央企業要根據法制工作三年目標,結合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進一步細化本企業的具體目標,科學、合理制定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法制工作現狀,與三年目標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環節,以及改進措施。
(二)實現三年目標的時間進度安排。
(三)重要子企業名單和重要決策的范圍。
(四)其他與完成三年目標有關的情況。
四、加強反饋和交流
中央企業要將貫徹法制工作會議精神的做法以及落實法制工作三年目標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國資委反饋。本企業落實三年目標的工作計劃,請于今年7月底前報國資委備案。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請中央企業將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送國資委。國資委每年對中央企業完成三年目標的進度情況進行綜合測評,對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情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等進行定期通報。同時,把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依照有關規定納入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績效評價,并予以責任追究。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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