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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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財政部網站 發布時間:2000-02-01
財 政 部 文 件
統字[2000]2號
關于印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督管理,規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提高國有資本營運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經貿委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OOO年二月一日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本監督管理,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提高國有資本營運效益,規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是指國有資本的出資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資料,依法對列入考核范圍的國家投資企業在一定經營期間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本增值、保值或減值結果進行核實確認,并運用規定的方法分析判斷國有資本運營效果及其所處行業水平,為實施企業考核工作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認定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對于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其國有資本等于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于擁有國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資主體的企業,國有資本是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享有的份額。
第四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對象為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的各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未進行公司制改造的國有企業。
第五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點為各級人民政府直接監管的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業。凡實行經營者年薪制、風險抵押、持股試點和工效掛鉤等將考核結果與收入分配制度掛鉤的企業,均應納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點考核范圍,其具體范圍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或者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資本出資人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章 考核指標
第六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主要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同時設置有關分析指標。
第七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業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益與安全狀況,其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 (年末國家所有者權益÷年初國家所有者權益)× 100%
第八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分析指標為資本積累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和不良資產比率。分析指標主要對企業資本運營水平和質量,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際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和驗證。其中:
資本積累率 = (本年所有者權益增長額÷年初所有者權 益)× 100%
凈資產收益率 = (凈利潤÷平均凈資產)× 100%
總資產報酬率 =[ (利潤總額 + 利息支出)÷平均資產總額 ] × 100%
不良資產比率 = (年末不良資產總額÷年末資產總額)× 100%
第九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確定,需剔除考核期內客觀及非正常經營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減值因素)對企業年末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影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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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直接或追加投資增加的國有資本;
2 、政府無償劃入增加的國有資本;
3 、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的國有資本;
4 、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增加的國有資本;
5 、住房周轉金轉入增加的國有資本;
6 、接受捐贈增加的國有資本;
7 、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債權轉股權"增加的國有資本;
8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的其他客觀因素增加的國有資本。
(二)減值因素為:
1 、經專項批準核減的國有資本;
2 、政府無償劃出或分立核減的國有資本;
3 、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核減的國有資本;
4 、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核減的國有資本;
5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減的國有資本;
6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的其他客觀因素減少的國有資本。
第三章 標準值與確認方法
第十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標準值是衡量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現程度及完成情況的考核依據,應通過各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標準值的對比,客觀、公正、真實地判斷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實現程度和所處行業水平。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標準值由財政部根據全國國有資本總體運行狀況,依據全國國有企業年度會計信息,按行業和規模等分類統一測算確定。
財政部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公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標準值,具體分為優秀值、較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五個檔次,并同時頒布分析指標的參考標準。
第十一條 為反映物價變動和資金成本等因素的影響,財政部將根據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國民經濟管理要求,在必要的年份會同有關部門頒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調整系數。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采用直接確認與備案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ㄒ唬┍涣腥氡V翟鲋悼己朔秶钠髽I,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部門和機構逐戶進行計算與確認,并出具確認意見。
?。ǘξ戳腥肟己朔秶钠髽I,由財政(國資)部門利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生成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基礎資料,據此進行保值增值完成情況的匯總分析,不再逐戶進行計算與確認。
?。ㄈ└骷壵苯油顿Y的企業(簡稱"一級企業",下同)自行組織其所投資的下屬企業(簡稱"二級企業",下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計算與確認,其計算與確認工作情況應報同級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企業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以 100% 為基本衡量尺度,并對照行業標準值進行比較、分析,產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
?。ㄒ唬﹪匈Y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達到 100% 為保值,超過 100% 為增值,不足 100% 為減值。
?。ǘ匈Y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與同行業標準值進行對比,判斷其在行業中所處的水平。
?。ㄈ┰趪翌C布考核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調整系數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負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的部門和機構在取得實際結果后,可以運用分析指標對照其參考標準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出具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文書。
第十五條 對于承擔政府指令性計劃或完成政府有關重點工作的特殊企業,負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的部門和機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確認結果作出必要調整,但應將調整原因及相關情況在確認意見或確認文書中詳細說明。如果不能調整數字,也應在確認意見和確認文書中作說明。
第十六條 對于虧損企業中的減虧或增虧企業,除計算和確認實際保值增值率外,還應計算其減虧或增虧幅度:
對由盈轉虧和由虧變盈企業,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和確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并在確認意見和確認文書中作說明。
第四章 確認程序和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分級監管的原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計算與確認工作,具體由各級財政(國資)部門會同經貿部門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企業監管機構分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計算與確認,一般以一個會計年度為計算期間,并以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為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 被列入考核范圍的企業,應在考核年度終了后三個月之內,根據年度會計報表資料,將本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計算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表》及說明材料,連同企業會計決算報告一并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部門和機構。
第二十條 負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的部門和機構,在收到被考核企業上報的材料后,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詳細審核,并根據確認結果和情況分析,出具明確的確認意見或確認文書。
?。ㄒ唬徍似髽I各項基礎財務指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ǘ徍烁黜椏陀^因素和非正常經營因素的扣除是否符合規定;
?。ㄈ└鶕髽I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實際值,對照標準值,判斷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水平。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實施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的企業,可以以評價工作中確認的資本保值增值率為依據,進行保值、增值和減值分析判斷,不再另行計算與確認。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計算與確認部門和機構應將確認意見提交本級政府和有關考核部門,作為進行經濟決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資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和對經營者進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被考核企業應對上報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企業的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如有弄虛作假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國資)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并建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檔案。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工作結束后,各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部門和機構須向本級政府報送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情況報告,并抄送財政、經貿、勞動保障、組織人事等部門和國有企業監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頒布前各部門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對國有參股企業和一級企業對下屬二級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計算與確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表
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