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財政部網站 發布時間:2001-03-23
財 政 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統[2001]2號
關于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島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中央各企業集團: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本監督管理,規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工作,促進提高國有資本營運效益,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 2000 年 4 月聯合頒布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財統字 [2000]2 號),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計算與確認方法做了進一步規定和完善。為此,現將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以下簡稱確認)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國資)、經貿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逐步形成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機制,企業對所有者的資本投入要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做好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對加強國有資本監管,調動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增強責任意識,努力提高國有資本的經營效益,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級財政(國資)、經貿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進一步加強對這一工作的組織指導,貫徹執行好三部委聯合文件精神,特別是各級財政(國資)部門要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來抓,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促進加強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督管理。
二、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要盡快確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對象,原則上凡是占有、使用國有資本的各類企業,都應按規定納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的工作范圍。對于各級政府直接監管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尤其是實行經營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權試點的企業,以及工效掛鉤企業,必須逐戶進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被確認企業要如實填報《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及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和年度國有資本因客觀原因引起增減變動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分級監管的原則組織實施。各級財政(國資)部門要在工作組織、對象確定等方面加強與有關企業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集團)要全部進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確認,具體工作由財政部牽頭,會同國家經貿委等企業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將確認結果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地方各級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由同級財政(國資)部門牽頭,會同經貿等企業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確認結果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三)上述被確認企業應自行組織其所投資的下屬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并將確認結果報同級財政(國資)、經貿、勞動保障等部門備案。
(四)對有關部門監管的未脫鉤的大型企業,由其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將保值增值結果報同級財政(國資)部門確認;對有關部門監管的未脫鉤的中、小型企業,由其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并將確認結果報同級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對于經各級政府批準關、停和破產的企業,可不列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范圍。
四、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在進行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時,要嚴格遵循財統字 [2000]2 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為基礎,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說明材料,對影響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各項客觀因素,應進行逐項審核,嚴格把關,準確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并在此基礎上對照財政部統一頒布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標準值》,得出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和所處行業水平的結論。對于已經開展企業效績評價的企業,為了避免工作重復,可以直接按照開展評價時核定的資本保值增值率作為實際完成值。
五、各級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均以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中"國有資產總量及保值增值情況表"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的基礎。為此,除財政部規定外,所有被確認企業的年度匯總會計報表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此基礎上,各級財政(國資)、經貿部門要按照《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財統字 [2000]12 號)的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的數據核查工作,并對企業提供的相關情況資料進行認真審核,以確保基礎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對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有意隱瞞實情的,一經發現,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記入當年確認意見中。各級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過程中,要規范操作,嚴把質量關,堅決杜絕走過場和弄虛作假行為。
六、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須按照財統字 [2000]2 號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及時做好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布置工作,同時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轄范圍內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落實。以后年度本級政府直接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應于企業上報年度會計報表后一個月左右完成。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的確認情況及匯總分析應于每年 5 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結束后,各級確認部門要及時將確認結果報送本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各級財政(國資)部門應會同經貿部門建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重點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以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各級財政(國資)部門要建立本級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情況的分戶檔案,以掌握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動態情況。
八、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在組織開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的同時,要認真研究如何進一步發揮保值增值確認工作的監管功能作用:一是繼續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作為企業提取新增效益工資的否定指標,凡是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當年新增效益工資;二是試行年薪制的企業,均要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作為對經營者的考核內容;三是在進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促進國有資本向優勢企業和行業轉移,形成良性循環;四是對于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本連續減值并且減值幅度進一步擴大的企業,確認部門要提請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業采取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九、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勇于實踐,大膽探索,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工作全面開展。各地區、各部門(企業集團)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實施細則。
十、 2000 年度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標準值及工作軟件將另行下發。
財 政 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