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做好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做好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財政部網站 發布時間:2002-12-31
財 政 部 文 件
財清[2002]2號
財政部關于做好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上海、深圳、青島市國資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1號)文件精神,為有計劃、有步驟、有組織地開展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的清產核資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做好棉花企業的產權界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是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促進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棉花流通新體制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因此,各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利用現有的清產核資工作機構和隊伍,認真與經貿、稅務、供銷社、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本地方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工作。
二、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的要求,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工作,時間緊、任務急、工作量大,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各級政府匯報工作情況,密切協調有關部門,原則上應于 2003年5月底前完成對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工作。
三、各地方財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后,盡快進行組織落實,積極做好有關干部和工作人員的政策和業務培訓等準備工作,以保證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盡快開展。
四、此次棉花企業清產核資的基準日為2001年12月31日,即在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和國家計委等七部門核實數據的基礎上,重點對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總量及構成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各地方應依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主要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地方棉花企業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并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備案。
五、由于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各地方在進行產權界定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1996]89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實際工作中遇到帶有共性的疑難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上報有關情況,以便于研究制定統一的政策,規范全國棉花企業產權界定工作。
六、各地方要建立有關工作制度,及時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建立工作聯系,定期將工作進度、工作方法、工作經驗和存在問題,以"簡報"、"工作報告"等各種形式報送或抄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
七、認真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各地方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文件有關要求,調查了解棉花企業情況,熟悉和掌握清產核資及產權界定政策,深入基層單位,督促檢查清產核資工作,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以研究解決,并向各級政府領導和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反映情況。
八、各地方要依據國務院文件精神,按照統一工作要求,切實做好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并將具體貫徹落實情況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上報。棉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束以后,各地方應將有關工作總結報告和匯總數據,于2003年6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