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統計評價局 發布時間:2003-11-0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評價[2003]104號
關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認真做好2003年度中央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務決算工作,全面、客觀地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促進提高企業財務決算信息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財務決算是企業年度會計期間資產質量、財務效益、資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企業經營業績、評價企業經營績效的基本依據。各企業要高度重視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加強對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編制的督促落實工作,做到“早組織、早準備、早布置、早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任務。
二、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經營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帳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企業總部及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合并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三、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各企業要嚴格成本費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費用開支標準以及遞延資產分期攤銷年限,規范提留。要注意嚴格控制企業人工成本。各企業要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結合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認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潛虧掛賬,如實反映歷史遺留問題,經審批后合理消化和處理,并認真總結經驗和查找原因。企業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中嚴禁出現新的潛虧掛賬,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四、在2003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工作中,各企業要認真遵循會計完整性原則,做到財務決算編制范圍齊全,財務數據準確,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一)年度財務決算要以經營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營業務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礎進行編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各項經營業務的收入、成本和現金流入(出)等狀況,不得漏報、不得留有賬外賬和私設“小金庫”。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年度財務決算編制范圍,將所有境內外各級子企業(含全資、控股)、分支機構納入年度財務決算編制范圍,以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三)企業所屬境外企業原則上應按統一的年度財務決算表式填報,因情況特殊暫不能按統一的年度財務決算表式填報的可填報境外表式,但必須納入企業財務決算合并范圍。
(四)企業所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所屬事業單位,應將資產和財務數據并入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中,以完整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五)企業所屬基建工程項目要與企業財務并賬,尚未并賬的應將基建項目的相關財務決算內容一并納入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以完整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
五、為確保2003年度財務決算的真實性,企業及所屬子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工作中要認真遵循會計真實性、準確性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工作要求,正確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濫用會計估計。
(一)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要以經過核對無誤的相關會計賬簿進行編制,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會計記錄等資料,按照規定的會計核算原則及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確認和計量。
(二)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對本企業采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清理,未經批準,各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
(三)企業應按照會計核算規定要求,不得應提不提、應攤不攤或者多提多攤成本(費用),造成企業經營成果不實。
(四)企業不得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各項減值準備的計提、轉回等手段,人為掩飾企業真實經營狀況。對于企業計提損失轉回情況、原因,需在年度財務決算中予以說明。
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確定和變更等事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
六、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各企業要認真遵循會計穩健性和可比性原則,分類制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標準和方法,合理預算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定期對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逐項進行認定、計算,如實、客觀地反映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制基礎、編制原則、編制依據和編制方法及各項財務指標口徑應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間財務決算數據保持銜接,如實反映年度間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變動情況。
七、各企業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財會計[1995]11號)和國資委有關合并財務決算編制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合并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工作,并按照規定的合并范圍、合并口徑和合并方法,如實編制財務決算合并報表。企業2003年度財務決算合并范圍因特殊情形發生變動需進行調整的,應于年度結賬日之前將調整的企業名單、變動原因、相關材料,以及由此對合并財務決算報表帶來的影響等情況,報國資委備案。
八、各企業應當進一步完善年度財務決算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制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作為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必備要件,須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并報國資委。
(一)企業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合理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
(二)按照“統一委托、統一標準、統一組織”的工作原則,企業對公司總部及所屬子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并將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資質證明材料,于當年12月31日前報國資委備案。
(三)企業應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提出的審計意見進行財務決算調整;企業對審計意見存有異議且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當在上報年度財務決算時,向國資委提交說明材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尚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進一步完善內審制度,確保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九、在2003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編制和審核工作中,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制度和規定,強化各項財務數據質量控制,提高各類報表和數據的編制質量,杜絕弄虛作假、故意調節企業經營成果的行為,避免財務決算報表數據失真。
(一)不得以調整財務決算合并范圍、采用成本法核算控股子企業或重大長期投資項目,以及合并報表賬項抵消不充分方式調節企業經營成果。
(二)不得少轉或不轉主營業務成本,避免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存在成本費用掛賬現象的發生。
(三)不允許不攤或少攤費用、多計或少計利息,以及在建工程完工后不及時結轉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四)不得以隨意變更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體現高風險投資損失以及通過調整期初項目等手段調節企業經營成果。
十、年度財務決算編制管理工作是企業財務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國資委將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審計質量進行監督,并組織對企業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基礎上,各企業要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研究探索,強化對所屬子企業的財務監管,逐步形成科學、完善的企業財務決算編制管理工作機制。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