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的部署和要求,扎實推進直屬機關創先爭優活動深入開展和制度創新,提高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水平,國資委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根據黨中央對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國資委成立以來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取得的新進展,對2005年制訂的《國務院國資委直屬機關文明單位評選條件及評選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機關文明處室評選條件及評選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國資委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經過4次修改,廣泛征求了各直屬單位、管理局系統各單位、各直管協會、部分京外企業在京單位黨組織負責同志,機關廳局和委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成員的意見。目前,《暫行辦法》已經委領導批準印發施行。
《暫行辦法》共八章三十條,對國資委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組織機構、評選標準、申報范圍及申報審批程序、榮譽稱號的管理、表彰與獎勵以及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黨的理論創新最新成果和對精神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增強了評選工作的操作性,使評選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暫行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推進國資委直屬機關創先爭優活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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