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機西重所打贏國內賠償額最大商業秘密侵權案
國機西重所打贏國內賠償額最大商業秘密侵權案

文章來源: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 發布時間:2006-03-28
國機西重所打贏國內賠償額最大商業秘密侵權案
日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裴國良侵犯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所屬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西重所)商業秘密一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依法處裴國良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同時判處與本案相關的某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和裴國良共同賠償西重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西重所依靠法律手段,保護了自己的權益。據悉,這是一起國內賠償額最大的商業秘密侵權案。
2003年7月,西重所技術人員發現,西安某公司正在利用該所圖紙分別為四川和山東的兩家鋼鐵企業加工制造板坯連鑄設備。后經艱苦調查,發現這些圖紙的失竊與原職工裴國良關系重大,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了案。
公安部門很快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A公司、裴國良等人立案偵查。據查,2002年8月裴國良“跳槽”到A公司任副總工程師后,伺機將西重所2000年為遼寧省凌鋼公司二號板坯連鑄機主體部分工程的設計圖紙(電子圖紙)進行拷貝,并帶到A公司,利用這些圖紙設計了連鑄機。2004年5月18日,裴國良在北京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同時其攜帶的一臺筆記本電腦被扣押,里面所存有大量西重所的圖紙資料。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查得出的結論是:A公司為四川、山東兩家企業設計的產品圖紙,與西重所設計的圖紙從裝配圖和零件所表現的結構功能來看并無本質區別;西重所凌鋼公司二號板坯連鑄機技術符合商業秘密中技術秘密的法定技術條件;裴國良的行為給西重所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2005年3月7日,案件移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并提起公訴,隨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裴國良盜竊原單位商業秘密,并提供給他人使用,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A公司在沒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業秘密的情形下,肆無忌憚地使用該秘密與其他企業簽訂合同,是給西重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也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