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購買F1賽車舉辦權看地方的發展取向
從上海購買F1賽車舉辦權看地方的發展取向

文章來源:中國中化集團公司 發布時間:2004-09-24
廣受關注的中化商標權的判決執行有了新的進展。近日,浙江中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更名為浙江網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簡稱“中化公司”)支付50萬元的經濟損失賠償。這是浙江中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今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侵犯中化商標權益案判決書中的兩項內容。法律專家認為,在加入WTO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日益敏感和緊迫的背景下,此案的判定及執行,對我國今后的商標保護工作意義重大。
侵犯中化商標權益案被稱為我國新商標法實施后,“商標”訴“商號”的第一案,一度沸沸揚揚,廣受關注。事情的起源是,浙江中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網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以“中化”為商號,并在其經營的www.hi2000.com化工網站上,突出使用“中化”二字,設置 “中化信箱”、“中化網絡”、“今日中化”等欄目。浙江中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還屢次以“中化公司”為企業簡稱、以“中化網”為其網站名稱,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及國內多家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并計劃在香港上市。
此案的原告為有50多年歷史的中化公司。該司從60年代就開始使用“中化”商標,《商標法》實施后逐步將“中化”、“SINOCHEM”商標廣泛注冊。截至目前,中化公司已先后15次被美國《財富》雜志評為全球500強企業之一,其使用的“中化”、“SINOCHEM”商標及圖形標識在全國及世界范圍內擁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3年10月30日,中化公司訴杭州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網絡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中院認為,杭州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網絡有限公司的行為足以使公眾誤認為其與中化公司存在某種聯系或為同一市場主體,具有明顯的“搭便車”故意。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網站、商品及所有相關服務上使用“中化”二字,賠償原告中化公司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并在“中國化工網”上公開向原告中化公司賠禮道歉。
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4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場喧囂許久的侵犯商標權益案塵埃落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與我國1985年加入的《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一致,意味著馳名商標在我國受法律跨行業的特殊的擴大保護,為擁有馳名商標企業維護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中化公司有關負責人士表示,目前蓄意侵害中化商標權益的案件仍有不少,公司將加大打擊力度,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國有資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