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執行新峰谷電價 提高峰谷比價 擴大實施范圍
廣東執行新峰谷電價 提高峰谷比價 擴大實施范圍

文章來源: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發布時間:2005-03-15
提高峰谷比價 擴大實施范圍
廣東執行新峰谷電價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3月1日起,廣東開始實施新的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新方案提高了峰谷分時電價的比價,擴大了實施范圍。
新啟用的《廣東省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規定,除自來水生產、煤氣生產和公交、地鐵用戶外,廣東電網直供直管區域內的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均為峰谷分時電價的實施對象。調整后的峰谷電價比為1.58:1:0.5,即高峰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58%,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0%,高峰電價是低谷電價的3.16倍。而在此前,廣東峰谷電價比為1.35:1:0.6,高峰電價為低谷電價的2.25倍。
在峰谷時段的劃分上,佛山、江門、珠海、肇慶、東莞、茂名、梅州、河源、汕尾、揭陽為同一城市組群,高峰時段為9:00~12:00、19:00~22:00,平時段為8:00~9:00、12:00~19:00、22:00~24:00,低谷時段為0:00~8:00。另一城市組群為廣州、中山、惠州、韶關、湛江、汕頭、清遠、陽江、潮州、云浮,高峰時段為14:00~17:00、19:00~22:00,平時段為8:00~14:00、17:00~19:00、22:00~24:00。
本次廣東調整峰谷電價,不涉及深圳。業內人士認為,新的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提高了峰平谷段的電價比,擴大了峰谷分時電價的實施范圍,有利于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需求側管理。同時,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對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對電網收益影響的分析,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有必要逐步建立包括發供用三方聯動的峰谷分時電價損益調節機制,以確保電價總體水平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