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集團按國務院要求明確規定領導干部下井次數
中煤集團按國務院要求明確規定領導干部下井次數

文章來源: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發布時間:2005-03-17
中煤能源集團公司落實國務院要求
明確規定領導干部下井次數
近日,中煤能源集團公司貫徹落實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要求,對中煤集團、總部部室、二級煤炭生產和礦建施工企業、三級礦處級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全年或每月深入煤礦井下和施工現場次數作出決定。
決定要求中煤集團正職領導全年深入煤礦井下和施工現場次數不少于15次,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領導不少于30次,其他副職領導不少于20次;總部負責安全、生產、基建、技術等部門負責人全年不少于50次,其它有關部門負責人不少于30次。
中煤集團二級煤炭生產企業正職領導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分管生產、機電、技術、基建的副職領導不少于6次,分管安全的副職領導(安監局長)不少于8次,其他副職領導不少于5次;二級企業所屬的生產(基建)煤礦正職領導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生產、安全、機電和技術的副職領導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職領導不少于8次。
中煤集團二級礦建企業正職領導每月深入礦建施工現場(井下)、設備安裝現場不少于5次,分管生產、機電、技術、基建的副職領導不少于6次,分管安全的副職領導(安監局長)不少于8次,其他副職不少于5次;二級企業所屬礦建工程處正職領導每月深入礦建施工現場(井下)、設備安裝現場不少于10次,分管生產、安全、機電和技術的副職領導不少于12次,其他副職領導不少于8次。
決定要求企業領導人員下井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掌握煤礦井下生產布局、“一通三防”、勞動組織、安全裝備等情況,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和生產問題。堅決杜絕沒有目的下井,防止把下井次數看成是一項指標,力戒形式主義,不得影響井下生產。集團公司還規定將領導人員深入煤礦井下和礦建施工現場情況作為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企業各級領導人員下井情況進行公示。
同時,為強化安全生產的監督和檢查,中煤集團公司決定聘請具有豐富煤炭生產經驗的部分已退休的領導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安全監察專員,參與公司的安全檢查和日常安全生產巡視工作。安全監察專員選聘的主要條件是:有多年在煤礦生產、建設企業從事領導職務或專業技術管理職務的經歷;有較豐富的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經驗;對工作敢于負責、敢講真話、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身體健康,適應經常下井、下基層巡視檢查的需要,年齡不超過65歲。安全監察專員在其聯系的生產施工企業中,有權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單位和工作面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