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確保該制度得到有效落實,中煤集團進一步細化《規定》,研究制定了《中煤集團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定》,并下發到所屬企業要求嚴格貫徹。
中煤集團要求所屬企業明確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通過控制職數設置等手段,嚴格下井人員范圍,杜絕為帶班增設專職帶班礦長或副總工程師的違規行為。中煤集團根據企業自身實際,對領導帶班下井的個數、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作了嚴格規定,確保領導下現場制度落到實處,同時要求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利用制度保障,進一步完善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此外,中煤集團還強化監督檢查,突出責任追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建立與執行作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建立起確保該項制度貫徹落實的長效機制,并通過相應的舉報制度、考核考評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監督體制,狠抓該項規定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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