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實“3343”工作舉措 浙江省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
深入落實“3343”工作舉措 浙江省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

文章來源:國企改革 發布時間:2021-04-14
公司制改革是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浙江省歷來高度重視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自上世紀90年代公司法頒布實施以來,市縣國有企業率先改制并取得良好成效,1998年省政府提出用兩年時間基本完成省屬企業改制,到2002年省屬企業改制面已超過80%。2015年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發布后,在國務院國資委有力指導下,浙江省國資委進一步深化推進公司制改革,主要是抓好“3343”(分三步走、區分三種類型、落實四方面政策、從三方面抓好落實)。截至2020年底,已全面完成全省國資監管企業公司制改革任務。通過公司制改革,有力推動了國有企業政企分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日趨完善,為深化混改、重組、上市等工作夯實了基礎。
及早謀劃,穩步推進
在前期改制基礎上,提早謀劃,分三步走穩步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一是2016年部署完成省屬企業集團層面改制。率先布置完成最后兩家省屬一級企業集團(杭鋼集團、巨化集團)公司制改革,并探索完成了1家省政府委托監管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省二輕集團)公司制改革,通過公司章程明晰了委托管理集體企業的監管責任和邊界,同時全面完成了省國資委監管的省屬企業集團本級改制工作。二是2017年全面完成省屬企業改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針對省屬企業中少數子企業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實際情況,由省深化國企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全面完成省屬子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全面梳理出51家需要改制的企業,自我加壓、對標央企,于2017年按期全面完成。三是2020年完成全省企業改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省深化國企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針對全省市縣還存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情況,于2019年印發《浙江省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部署要求全省各市縣對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認真梳理并實施改制,到2020年底共指導督促各市縣全面實施575戶企業改制。
細化分類,因企制宜
為有效推進公司制改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區分三種類型,分類施策,確保有效推進。一是區分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將前者統一納入全省事業單位改制范圍,按照事業單位政策推進改制。二是區分正常經營企業和非正常經營企業。緊緊把握改制工作的核心是在于將國有企業無限責任,改制為公司制企業有限責任,明確重點完成正常經營企業的改制,確保改制后企業按照有限責任原則經營發展;對經營情況不良且改善無望、不具備發展前景的企業,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關停清算,其中對個別停業多年、只承擔歷史遺留問題處置職能的企業不作硬性規定。三是區分有無混改、上市意愿的企業。對于有混改、上市意愿且條件成熟的,支持企業改制工作結合混改、上市計劃同步推進,在時間要求上不作硬性規定,不搞一刀切;對于暫不具備混改條件的存續企業,要求按時改制為國有全資的公司制企業。
落實政策,助力改制
為提高改制效率,確保取得實效,從政策層面給予相應保障,重點結合改制實際研究制定四方面政策。一是簡化改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全資子公司的,可以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作為主體變更登記時確定注冊資本的依據,待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認繳期限屆滿前進行資產評估;對于不涉及土地處置、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的子企業改制事項,明確由集團公司決策。二是落實土地政策,盤活存量資產。對于改制中涉及劃撥土地處置的,經批準可按照保留劃撥、作價入股、出讓、租賃等辦法進行處置。對于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全資子公司且改制后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對于采用出讓方式的,按土地使用權評估總價20%計繳出讓金,其中屬于老工業企業和承擔政策性虧損的流通企業可返還出讓金的70~80%。三是做好人員安置,合理降低成本。在改制方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基礎上,對于改制后國有股權沒有完全退出的企業,若員工仍然留在原企業就業的,采取“分段計賬”辦法,不直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此后因企業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則相關經濟補償費用由改制前后企業分段計算承擔,這樣既保證員工合法權益,又降低企業當期改制成本。四是規范資產處置,突出主責主業。經批準,對改制涉及的非經營性資產和不良資產可予以剝離,對于資產體量較大的物業等允許劃轉到集團公司或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幫助改制企業有效減輕包袱、突出主業,加快改革發展。
加強指導,督促跟蹤
相關實施方案印發之后,重點從三方面抓好落實。一是全面摸底調查。及時印發《關于報送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明確改制范圍及要求,指導全省各地全面梳理分析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基本情況及存在問題,明確下一步工作安排。二是加強督辦通報。建立工作臺賬和月度通報制度,按月書面通報各地市工作進展情況并按進度排名,同時報送省長和分管副省長,有效發揮了工作督辦、情況溝通、進度比照的作用。三是幫助協調指導。重點關注進度滯后的地市、企業,定期對存在問題進行梳理分類,加強針對性指導,對于不符合改制要求的企業及時甄別調整,及時指導分析理清影響改制的關鍵因素,并幫助協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支持改制。
【責任編輯:語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