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屬國企境外公司財務負責人由上級選派實現全覆蓋
四川省屬國企境外公司財務負責人由上級選派實現全覆蓋

文章來源:四川省國資委 發布時間:2021-08-06
截至2021年7月,四川發展等8戶省屬國有企業設立的69戶境外公司(分布在23個國家和地區,涉及項目合同金額約123億美元),共選派48名境外公司財務負責人,通過單獨選派和綜合選派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境外公司財務負責人由上級公司選派全覆蓋,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國有企業廉潔“走出去”。
突出監管獨立性,為“大膽監督、貼身監督”創造條件。堅持“上級管理、強化監督、完善治理、防范風險”原則,采取上級公司財務人員兼任、上級公司直接選派、將原境外公司財務人員調入上級公司再實施選派三種模式選派財務負責人,明確其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考核和薪酬核定發放一律由上級公司負責;財務負責人定期報告境外公司經營和財務管理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大額經營損失、重大經營風險以及重大決策發表不同意見未被采納等事項,可直接向上級公司報告。通過一系列制度機制,增強了財務負責人履職的獨立性,避免了因績效考核、薪酬發放等受境外公司制約而不敢大膽開展監督的問題。
突出崗位專業性,確保“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針對境外公司投資經營情況復雜,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環境各不相同,對財務負責人能力素質要求更高的實際,從政治、紀律和業務等方面統一明確了境外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要求既要政治立場堅定,對國家忠誠、遵紀守法;又要專業素質過硬,熟練掌握國內會計準則、國資監管政策以及公司所在地會計制度、稅收政策,并具有一定的外語交流能力等。同時設定禁入條件,明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人員等5種情形,不允許選派為境外公司財務負責人。
突出職責重要性,做到“既賦權又控權”。一方面,賦予財務負責人負責財務和資金管理、參與重大決策、開展財務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賬簿管理等職權,建立健全境外項目預算管理、資金往來和成本費用審核、財務核算指導監督等制度機制,全面強化境外資產監管。另一方面,建立完善《選派財務負責人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規定,要求上級公司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建立任期和交流制度,對未有效履職導致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辭職、職業禁入等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辦理。
【責任編輯:語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