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國資委出臺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石家莊國資委出臺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石家莊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4-06-23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了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行為,增強企業負責人責任意識,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石家莊國資委出臺了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共6章38條,明確了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責任追究實施主體、責任追究的原則等。主要從經營活動、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擔保活動、改革和資本運作、金融業務、追溯制度等方面對責任追究范圍進行界定。對責任追究的處置方式、尺度和程序進行了規范。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依據責任人責任過錯程度大小,作出相應處理。負責人責任追究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處理和禁入處理等方式。
按照暫行辦法,企業負責人因經營投資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數額較大的,根據損失數額、損失比例和性質等不同,作出相應處理。企業凈資產在5000萬元以下,國有資產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扣除責任人10%——30%績效薪金,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處分;企業凈資產在1億元以下,損失數額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以及企業凈資產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損失數額占企業凈資產1%至3%的,扣除責任人30%——60%年度績效薪金,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等處分;企業凈資產在1億元以下,損失數額300萬元以上的,以及企業凈資產在1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凈資產3%以上的,扣除責任人60%以上直至全部年度績效薪金,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等處分;國有資產損失數額難以用金額衡量,后果嚴重或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扣除責任人50%以上直至全部績效薪金,以及降級(職)、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極其惡劣影響的,扣除責任人全部年度績效薪金,同時扣除部分直至全部的延期績效薪金,給予終身禁入處理。
暫行辦法明確,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和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且由有關部門認定企業負責人應負責任的,除按規定進行處分外,降低責任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等級一級,視情節輕重,扣除責任人30%直至全部年度績效薪金,并給予行政處分。企業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和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且由有關部門認定企業負責人應負責任的,除按規定進行處分外,責任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等級直接降為E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