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4-05-26
內蒙古國資委組建10年多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精神,緊緊圍繞推動國有資產監管上水平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上臺階的中心任務,牢牢把握出資人職責定位,在不斷完善國資監管體制和制度方面開展了富有成效的持續探索和實踐,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內蒙古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產監管實際的法規制度體系。截至2013年末,共制定出臺了國資監管法規制度和規范性文件106件,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了國資監管各重點業務領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隨著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新要求,有必要對現有的監管法規制度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和調整,進一步提高國資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為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國資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建設,2014年以來,內蒙古國資委在全面回顧總結10 年來我區國資監管法制建設工作的基礎上,對目前承擔的工作事項和現有法規制度進行了集中清理,提出了第一階段的工作計劃。
此次清理工作,堅持以全面落實出資人制度為核心,進一步梳理監管流程,優化監管方式,實行“立、改、廢”同步推進,規范制度建設程序,對現行的法規制度和規范性文件體系中,部分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制度規定、因監管形勢和要求發生變化,原制度規范的程序、適用范圍等,已不適應監管工作和企業實際需要的規定以及主要用于規范階段性工作任務、時效性已過的制度規定進行了廢止;同時,為適應完善國資監管體制和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新要求,需對現有的部分制度進行修訂或應新出臺相關制度加以規范和調整的,分別提出了修訂和新出臺制度的建設計劃。經過第一階段初步清理,現有的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繼續保留98件,廢止8件,修訂4件,新出臺8件。
下一步,內蒙古國資委將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建立監管法規制度動態調整完善的長效機制,以推進《內蒙古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立法為龍頭,持續做好監管法規制度的“立、改、廢”調整完善工作,推動國資監管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同時,要加強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探索開展國資監管制度實施后評價工作,動態跟蹤制度執行情況,主動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努力提高國資監管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和制度體系的科學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