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市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登記上牌實行指標證管理
浙江寧波市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登記上牌實行指標證管理

文章來源:寧波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4-04-29
日前,寧波國資委與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紀委等6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就加強公車管理,規范公車審批程序等作出新規定。其中,關于國有企業公車配備使用管理再提出三項新要求。
一是停止一般公務用車購置。《通知》明確,寧波市屬國有獨資或國有股份占50%以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停止一般公務用車的購置。購置生產經營性用車的,應由同級國資監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
二是實行憑指標證登記上牌。《通知》規定,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登記上牌實行指標證管理。指標證,由寧波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國有企業購置公務用車的,應當在購置前向同級國資監管部門辦理公務用車審批手續,并憑指標證向當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牌照申領。
三是重申公車配備使用規定。《通知》指出,國有企業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應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反對鋪張浪費,不得購置進口或豪華公務用車,具體車輛價格和排氣量標準參照同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執行。企業購車前如存在未依法繳納稅收和職工社會保障金,或存在拖欠職工工資、非政策性虧損,以及發生托管、重組脫困情形的,國資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公務用車購置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