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國企紀委書記不在本企業產生
四川成都國企紀委書記不在本企業產生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發布時間:2014-04-29
近日,成都國資委負責監管的市屬國有重要企業新任紀委書記和輪崗交流的紀委書記已基本調整到位。
成都對包括興蓉集團、建工集團、工投集團、公交集團在內的12家國有重要企業進行紀委書記集中調整。其中4名紀委書記直接從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選派,其余8位實行企業間交流任職。
2012年以來,多家成都市屬國有企業原負責人,相繼因嚴重違紀違法落馬。成都市紀委監察局會同成都國資委調研,認為除國企自身的管理體制機制問題之外,腐敗案件頻發暴露了國企紀檢監察機構的缺位。成都此后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市屬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紀委根據國企實際情況健全紀檢機構,解決監督缺位的問題。
按照“哪里有黨組織、哪里就有紀律監督”的要求,成都在設黨委的國有企業設立紀委;在設黨總支或黨支部的國有企業,配備專職紀律檢查員。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設置及其編制配備、調整,由成都國資委紀委提議,經成都國資委黨委審核后確定。
國有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職位出現空缺時,不再由企業提名,而是由市國資委紀委提出人選,人選須經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進行考察。
成都市規定,國有企業紀委書記不在本企業產生,在同一企業同一職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必須交流;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門負責人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必須交流。
成都市明確要求,國有企業紀委書記在本企業不再兼任與監督職責相沖突的工作職務,要突出“監督、協助、辦案”三項職責。監督檢查企業黨組織和董事會、經理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協助企業黨組織抓好下屬企業開展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所屬企業班子及其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推進懲防體系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經成都國資委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國資委監察室批準,初步核實企業黨組織、董事會、經理班子及其成員違紀問題,參與調查企業黨組織、董事會、經理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案件,調查企業部門及下屬企業負責人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此外,針對過去考核評價和薪酬高低均由企業自主確定,導致企業紀委書記和紀檢監察組織缺乏監督的獨立性、主動性問題,成都市制定《市屬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估辦法(試行)》,規定由成都國資委紀委統一組織對國有企業紀委書記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薪酬標準、評優評先和職位晉升提出意見建議,經成都國資委黨委同意后,由企業按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