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福建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4-02-17
近日,泉州國資委發文進一步明確實行所出資企業紀檢監察負責人向泉州國資委紀委、監察室報告工作制度,要求各所出資企業紀委書記(分管企業紀檢監察工作領導)、監察部門負責人每年1月底前,必須向泉州國資委紀委、監察室具體報告年度履職總體情況。此舉將有助于泉州國資委進一步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紀檢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企業紀檢監察干部認真履職,扎實推進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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